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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执行难”论我国现阶段的法律缺陷/杨德寿(6)

六、结论
通过对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执行难”现象的剖析,作者认为“执行难”问题的存在不是偶然的,它是由我国现阶段立法上的先天缺陷造成的。为此,我们有必要对这部分法律缺陷进行弥补,构建自然人资产及负债申报的法律制度;构建自然人破产的法律制度;以立法的形式确认民事案件的执行由行政机关来完成。这样,我国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将会得到进一步完善。

完稿于2000年7月

作者简介:杨德寿,男,1963年生于河南省新安县,民革党员。原中南矿冶学院探矿工程学士(1985)、郑州大学法学自考本科(1998)。一九九四年晋为探矿工程师,同年获部级科技进步奖。一九九六年通过律师资格考试。数篇法学论文被郑州市律协年会、河南省律协年会及全国律协年会采用。为人诚实守信,工作作风是严肃、认真、负责。在治学上,不追随任何权威。崇尚民主和法制,对专制制度深恶痛绝!爱好中外古典音乐。现为(郑州)犀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E-mail: ydsmbag@sina.com
ydsmbag@sohu.com
ydsmbag@263.net

i 摘自黄智勇《根治“顽疾”会有时》,《河南商报》1999年9月14日第7版。
ii 引自孙继斌《这起案件怎么这么难执行》,《百姓信报》2000年5月23日第5版。
iii 引自王殿学《执行传票不规范 二十二个月不执行 被执行人比法官还急》,《百姓信报》2000年5月23日第5版。
iv 苑景会、杨铂、武传豪《自然人个人破产的制度价值》,《法制日报》1999年1月2日第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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