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体改革才是社会改革的核心/赵圣寅(4)
从经济和政治的角度看:法治是经济内在的需求,法治下的政治内容是经济实力;人治则是政治的内在需求,人治下的政治内容是行政权力。如由于人治的无序更迭,发动的旷日持久的“文革”几乎把中国推向了崩溃的边缘,使中国本来先天不足的经济大大倒退于其他发展中国家。实质上,市场经济的建立,需要通过立法来完善和规范;市场经济的运行,需要通过执法来调控和保障;市场经济活动中出现的矛盾、纠纷,需要通过法律去界定和解决。总之,不论是发展市场经济还是建设民主政治,都需要借助立法的形式树立规则的——权威性;借助执法的力量保障规范的——制约力;借助监督的功能预警社会运作的是否——合法性;都需要把国家的管理和社会的运作纳入法治,实现由人治向法治的转变。也只有法治机制的运行跟上改革的步伐,才能保障政治、经济系统的有序变革,才能实现《宪法》保障的人权——自由和《民法》保障的物权——平等;也只有社会生活的基本方面和主要的社会关系纳入法治的轨道,接受法律的治理,才是民主、自由、平等、理性、文明、秩序与合法性的完善结合。
僵化体制的副作用还表现在最高权力在自上而下的“宝塔”层次中归属于一个人。小平同志说:“把一切权力集中于党委,党委的权力又往往集中于几个书记,特别是集中于第一书记,什么事都要第一书记挂帅、拍板。党的一元化领导,往往因此而变成了个人领导。全国各级都不同程度的存在着这个问题。”把一切权力集中到党委,不仅妨碍了党集中精力去考虑设计方针、路线、政策方面的大事,实际上不是加强了党的绝对领导而是削弱了党的领导。权力的顶峰是单纯的命令发射源,其只发出权力信息而不接受信息反馈,其控制约束一切,而难以受其他一切的制约。这样,在权力顶峰就形成了一个不受任何制约的“自由”盲区。小平同志1992年视察南方时说:“如果我们不受监督,不注意扩大党和国家的民主生活,就一定要脱离群众,犯大错误。中国要出问题,还是处在共产党内部。”法律作为权力信息通道,既然没有任何权力信息逆向权力顶端,因此,也就不存在可以约束权力独断的有利法律。在上述状态下,《宪法》规定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就难以成立,从而“法治”也就失去了依据。早在十八世纪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说过“一切又权力的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我们可以有一种政制,不强迫任何人去做法律所不强迫他做的事,也不禁止任何人去做法律所许可的事。”因此,在中国这样一个个大大小小的、行政权力无孔不入的“宝塔”体制下,加之,执法、监督系统的人财物都在生长在各级同级党政的“怀抱里”,尽管我们从制度上建立了一套立法、司法和行政机关内部的监察、审计机构,但由于长期以来,我国政治系统缺乏必要的权力制衡机制,实际权力仍过多的集中在党政机关,由于受到党政不分,以党代改体制影响,政府自身监督的权力过多地被党的组织代替。“党政不分,权力过分集中于个人或少数人手里的现象,同我国历史上封建专制主义的影响有关(见《邓小平文选》第289页)”。因此,长官意志、以言代法、执法犯法的事例也就难以避免了。如当前执法系统存在的管辖上争、立案上卡、调解上压、裁决上偏、执行上难、滥罚乱罚、以罚代刑、地方保护主义、渎职滥权、违法行政,有关行政诉讼法院身不由己等等,从一定程度上都是有法不依和党政干预的结果。故法国的孟德斯鸠说:“当立法权和行政权集中在同一个人或同一机关之手自由便不复存在了”。“如果司法权不同立法权和行政权分立,自由也就不存在了。如果司法权同立法权合而为一,则将对公民的生命和自由施行专断的权力,因为法官就是立法者。如果司法权同行政权合而为一,法官便将握有压迫者的力量。”“黑头(法律)不如红头(上级文件),红头不如白头(领导的条子),白头不如口头(领导当面批示)”的现象,就是政体僵化的鲜明写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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