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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实务分析/迟菲(6)
4、仲裁裁决的先予执行
仲裁庭对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决先予执行,移送人民法院执行。
仲裁庭裁决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
劳动者申请先予执行的,可以不提供担保。
5、仲裁裁决的履行与执行
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
以上是新的劳动仲裁法的实务解读,当然该法还存在许多不具备操作性的地方,最为明显的就是没有固定超过仲裁时效的法律后果,对于超过仲裁时效而又仲裁委员会决定不予立案的,申请人可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于这一问题,该法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相信这些问题会随着法律的实施逐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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