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商务律师加快与国际接轨的专题研究/杜奔流(10)
执业方式
执业方式与本论文的重点,是利益冲突(conflict of interests)原则,保密原则,诉讼中的证据问题,科技应用。
执业方式﹕防止利益冲突原则
国际律师对于利益冲突(conflict of interests)原则[17],一般比较尊重。在接受客户委托的时候,几乎是第一个要问的问题,就是「我为这个客户提供服务,会不会产生利益冲突?」。引申开去,也要问自己「与这个客户利益相反的相对人,我有替他做过任何事吗?我所属的律师行,有替他做过任何事吗?」。在法治观念较强、诉讼文化较盛的系统里,不提以上问题就贸贸然接受客户委托的话,后果可能相当严重。
可以通过以下例子加以说明。假设一家维尔京群岛成立的公司持有某香港公司70%的股份,而香港公司又持有内地合资企业75%的权益。具体结构可参考图6.1。缺乏经验的律师,也许会不在维尔京群岛公司、维尔京群岛公司内的董事、香港公司、香港公司的董事、合资企业、合资企业董事的利益之间,作出合理区分。在有潜在利益冲突各方之间进行交易的时候,代表多于一方。例如维尔京群岛公司的董事向合资企业提供咨询服务,双方签署咨询服务合同﹔维尔京群岛公司和合资企业签署售货或者贷款合同等等。不妥善处理利益冲突的问题,等于提供了机会,让有潜在利害关系的第三方,质疑律师是否尽职保障特定方的利益。有利害关系的第三方,包括有关法人的债权人、小股东、清算人等等。问题所及,小则令人对有关律师或制度缺乏信心,大则引起诉讼,律师也成为被告人。
维尔京岛公司
其它股东
70%
30%
香港公司
内地法人作为股东
25%
75%
内地合资企业
图6.1
执业方式﹕保密原则
总共26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上一页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