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商务律师加快与国际接轨的专题研究/杜奔流(13)
“笔者所在法院最近就遇到了这种情况:当事人伪造借条,造成了法院错判、错执的严重后果。由于刑法中没有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可以构成伪证罪的相关规定,使得无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故建议在刑法第三百零五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即“在民事、行政诉讼中,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不论国内目前的情况如何,从“与国际接轨”的角度来看,凭着片面的理解来进行跨境诉讼,可能会引来妨碍司法公正,藐视法庭,伪证的指控。如上所说,很多国家的明确要求是,只要是有关证据,即使是跟支持我方主张背道而驰,也要交出。以下引用北京市崇文区人民法院马志星撰写的《美国证据开示制对我国庭前证据交换制度建立和完善的启示》其中一段,用作举例说明﹕[30]
“美国证据开示制是一种审判前的程序和机制,具体而言是指当事人有权在法庭外直接向对方当事人索取或提供与案件事实有关的信息和证据的一项程序制度。根据1993年修改的联邦民诉规则,双方当事人必须主动向对方当事人出示与请求有关的信息和证据。”
执业方式﹕科技应用
国际律师的工作方式,也必须要与国际接轨。这包括对外沟通和对内管理的层面。
对外沟通方面,国际上常见的文文件软件形式,国际律师都应该有相应的系统来处理。在实践中,这一般都不是问题,只不过是偶然有律师的计算机没法阅读部份有特定格式的扫描文文件,造成不便。有与西方接触过的大都知道,对习惯了有可靠的沟通方式的西方人来说,电话打不通、计算机网络断线、文件阅读不了等诸般麻烦,特别恼人。随着科技的发展,国际律师在这方面的时间和金钱投资,看来有必要持续。
对内管理方面,国际律师应依赖科技系统,累积和应用经验。[31]实践中,部份律师即使同属一家律师行,也未必使用统一的信纸、电邮格式、合同模板等。律师行实现有效行政管理的关键性,某黑龙江的自执业律师,有如下体会:[32]
“中国律师队伍应当注重整体文化形象,从办公场所、设施、文书用纸、胸牌、名片等都应经过统一设计,全面实现办公现代化。”
于此,有效利用科技,可以相对低成本地提高客户对律师事务所的信心,实现现代化管理。此外,成功的国际律师,执业规模都不会小。不有效地利用科技进行有效管理,最终会破坏本身的专业形象。甚至因为没有有效控制在远处工作的初级人员的对外沟通,对第三方发放了错误数据,导致损失,负上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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