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商务律师加快与国际接轨的专题研究/杜奔流(14)
专业知识
本部分对执业中可能碰上的问题,作选择性的分析。国际律师的业务是多样性的。很多交易的初始阶段,都牵涉到保密协议和意向书。以下先对此阐述,然后再略谈收购业务。
专业知识﹕保密协议
国内律师目前的客户群中,是上市公司的,也许还不占多数。因此在审核保密协密的时候,未必会惯性要求对方允许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情况下,可以披露数据。道理引伸开去,在政府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包括仲裁委员会)、监管机关要求的情况下,也应该可以披露。
假如国内企业是接收保密资料的一方,一个常见盲点,在于保密内容的范围描述过宽,提供保密数据的目的描述过广。因为甲项目签了保密协议,也许连因为乙项目而提供,或者根本不是因为特定项目而提供的数据,也被套在里头。另一个盲点,是限制期过长。特别是与科技有关的项目,本来有价值的数据,一年半载后,也许价值就消失了。中方何必继续受困?理论上,你可以证明保密数据是从其它来源取得的,原保密条款也许就不适用。但何必先背上黑锅,再想办法解除掉呢?
专业知识﹕意向书
在实践中,曾经遇过有律师和非律师说,意向书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抱着这种心态进行国际交易,非常危险。意向书、备忘录、谅解备忘录等等,要看它们是否创设法律权利和义务,并非单看文件名称。英美法系没有像《合同法》分则般的将十几样交易形式,通过立法地〝合同标题化〞,所以比较习惯不以合同的标题来予以定性。
举例而言,《合同法》第二十二章讲的是行纪合同。实际应用应该是,只要符合了法律对这类合同的描述,就算不叫作行纪合同,也算是行纪合同。相反地,如果合同与行纪无关,就算标题打上〝行纪合同〞,也不算。所有如果因为〝只不过是一份意向书〞而对文件具体用字缺乏重视的话,也许会后悔。
专业知识﹕收购业务
这里所指的收购业务,包括对公司股份的收购,也包括对组成公司业务的资产的收购。从投资资金流向来说,既指中国资本往外的投资,也指外国资本往中国的投资。
专业知识﹕收购业务(华资走出去)
中国资本往外投资的势头,必将持续。中国律师在参与这些投资活动的时候,有时会碍于本国制度尚处于初步发展阶段,而无法充份了解一些常见于外国法律制度中的难题。以下是些例子。
1. 在投资前期阶段,就要明白收购并非买方卖方两家的事。外国的卖方也许和第三方(包括小股东和债权人)签定了什么协议,有时候也许要把交易详情具体告知,获得他们的同意,使他们放弃优先购买权,交易才可以进行。优先购买权的概念,在中国的公司法和外商投资法里面,并非新鲜事物。可是对小股东的保护,中国法律却是仍然有待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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