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商务律师加快与国际接轨的专题研究/杜奔流(15)
稍为具体的法律,大概是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才可以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33] 持有低于三分之二表决权的股东,也许要自求多福了。因为:
(a) 虽然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可以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但是《公司法》却没有直接赋予小股东控制监事的权利;[34]
(b) 虽然《公司法》要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但是也没有直接赋予小股东控制董事的权利。[35]
《公司法》虽然在2005年10月曾经作出修订,但也不是针对保护小股东而作出的。[36]
2. 资本操作往往是一个盲点。笔者曾经看过些访问,有位曾经在短期内连续做几次上次公司交易的人士,自诩本身的长处在于资本操作。可是研究他的个人背景,却找不出他这「长处」,究竟是在哪培养的。商场上,偶然会有些经营者,把「人际关系操作」和「专业操作」,混为一谈。果然不出所料,这位成功人士,很快地就在境外,接受监管机构的调查。国内法律对一家企业能不能够运用本身资源,来〝协助〞别人收购企业内股权,还有什么样的行为就算〝协助〞(例如本身不出钱,但同意提供担保﹔又例如同时进行另一项交易,使收购方取得必要的收购资本),还没有像英美法系那样的详细限制。不小心的,容易触发地雷。
3. 除了一般法律问题,遇上大型收购,大概还会碰上政治压力、反竞争审核,技术出口限制等等在国内一般不会碰上的难关。成功与否,这些都可能是关键:能不能够与国外律师合作无间﹔事先对各种可能出现的变量,是否都预备应变之道﹔能否在适当的时候,提出符合当地法律要求的方案等等。
在本国里没有接受有关的教育或磨炼,到了境外大展拳脚的时候,要不就手足无措,要不就下错棋子,也不是不可理解。
专业知识﹕收购业务(外资引进来)
外国资本往中国投资的势头,也必将持续。在争取这些业务的时候,成功的中国律师,除了懂得把相关的法律法规章,以客户明白的语言,具体解释之处,还要懂得把法律法规规章的未来动向,与客户作前瞻性的讨论。笔者曾经有幸得到一位国内律师的指导,使一个投资项目,避免了因为过早上马而必须采用中外合资形式,而稍后等到新法规出台后,才以外商独资的形式进行。这点在当前中国特别重要。因为WTO,因为市场变化无日无之,前瞻性是不可或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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