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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商务律师加快与国际接轨的专题研究/杜奔流(6)
小结论

前面引述了司法部2004年发表的中国律师业发展政策报告中,对于中国律师,如何扩大在国际法律业的参与这问题的关注的有关文字。时间推早一年,该部其实也发表了一个《司法部关于拓展和规范律师法律服务的意见》。[12]里头说到:

“面对我国经济加快步入全球一体化进程对律师法律服务提出的更高、更新、更全面的要求,面对入世后日益加剧的法律服务市场竞争,必须清醒地认识到,我国律师业在总体上还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主要表现在:

一是服务领域、服务方式、服务质量还不能完全满足社会发展的需求,可拓展的空间还很大;

二是律师管理体制、律师事务所内部运行机制还不健全,律师组织结构还不完善;

三是律师队伍的整体素质亟需提高,律师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缺乏诚信的问题比较突出;

四是律师的执业环境和条件还需要进一步改善。”

这是两年多前发表的“意见”。有兴趣的,可以定期重阅这四个明示发展方向,看看改善了多少;思考对这四点,有没有需要修改补充的。若论本文与这四个

问题的“配合度”,可以说前面对第四个问题,提出一些实务的改善启示。以下内容,希望对头三个问题的解决,起抛砖引玉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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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战胜挑战─个人层面的建议

要战胜挑战,个人可以做的,可以用两句话来总结:严谨加英语,方式加知识。「严谨」指的是合同语言严谨性﹔「英语」指的是英语学习﹔「方式」指的是专业执业方式﹔「知识」指的是法律专业知识。
合同语言严谨性

达不到国际律师水平的律师,偶而会对自己起草的合同,要求不够严谨。这有两重意义。第一是表达方式不严谨,马虎了事。后果是,轻则令真正国际律师读之摇头﹔怀疑起草者的专业水平﹔重则在解释合同时纠缠不清,引起诉讼。本节图一举出例子,于此不赘。

图一﹕起草合同常见的误差点

1. 段落编号不一致﹕从第一段、第二段等突然变成第1段、第2段等﹔从1、2等突然变出甲、乙等。

2. 履约方混淆﹕甲、乙双方签合同,约定丙方承担某项债权,而丙方并非合同方。

3. 用词、定义不一致﹕有时把本合同称为〝本合同〞,有时称为〝合同〞,有时却称为〝有关合同〞﹔在指同一方的时候,有时称为〝甲方〞,有时称为〝供货商〞,有时又称为〝卖方〞。在指同一客体的时候,有时称为〝设备〞,有时称为〝硬件〞,有时又称为〝标的〞。

4. 回转定义﹕把〝卖方〞定义为〝供应加密软件的一方〞,却又同时把〝加密软件〞定义为〝卖方供应的软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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