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商务律师加快与国际接轨的专题研究/杜奔流(8)
笔者认为,这些缺乏正面法律意义,却可能影响读者的注意力,误导〝非法律人〞读者的语言,在我国法律发展的早期,曾经发挥过作用。合同里提到具体法律法规,强调了它们的严肃性,也强调了相关法律规的适用性。合同里提到「平等互利、友好协商」,对可能企图压迫中方的跨国奸商,是一种警号。可是要往成为国际律师的方向迈进,就要有心理准备,合同谈判的对方,对我方放到合同里的每一句每一字,都可能提出质疑,要求解释。解释不来,自己甚至是同胞的专业形像就受损。
用适当的英语
英语学习是个大课题。这里要表达的是,先明白什么是法律英语的「白话文」(plain English)运动,再懂得于执业中,选择适当的语言。法律英语的「白话文」运动,已经流行经年。指的是要把法律书信、合同合约中的用语,尽量浅白化。这种趋势,跟法律逐渐趋向「非神秘化」,以及包括客户在内的公众的强烈要求,是分不开的。法律要为人民服务。如果律师自创一套奇特语言,或者是身在二十一世纪却使用拉丁文,又如何为人民服务?北美多个政府[14]和私人机构,对此曾经发表了具体看法。早至1992年,就有学者就通过立法管制对普通消费者的合约用语,举办座谈会,发表报告。有趣的是,连在命题上,都不说“浅白语言”而说“公义语言”。对语言浅白性与公义两者关系的执着,可见一斑。[15]
法院的判决也推波助澜。有些案子的关键,在于老百姓消费者有没有得到公平对待。法官考虑的时候,把大银行借贷合同中几百字才构成一个句子的语言考虑进去,也把大财团标准合同一面倒地保护财团利益,视老百姓如草莽的语言也看在眼里。[16]合同起草人汲取了教训,开始采用浅白的语言。风气一开,起草的时候,律师之间开始不以文字艰深为自豪。相反地,新派的起草人,自豪感来自能够以易明的合约结构,简单的句子组成,来表达繁琐的概念。国际律师的学习对像,因此就不应该是坚持要在作品中尽量加插中世纪用语的律师,或者是句子长如缠脚布的合同范本。
以下对浅白英语,举些例子。可以少用或者不用的拉丁用语,以及可以使用的替代语包括:
原文
替代语
ab initio
from the beginning
et al
and the others; the rest
et seq
and those following
mens rea
state of mi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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