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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司法独立-—兼评宪法中规定的审判独立条款/魏向明(14)
2.法官独立办案与审判委员会的关系
司法独立使人民法院和法官具有一定的独立自主性,要求司法机关在行使司法活动的过程中,不受制于某个组织或者某个人,而是完全忠实于法律。但审判委员会制度实际上是法官独立审判不能很好地实现,也影响了法院自身的独立性。
各国法律都要求审与判合一,审判合一是司法正义的基本要求。然而,审判委员会的存在剥夺了部分审判人员行使判决权,造成审与判分离。
故此,有学者建议在我国取消审判委员会制,实行大小合议庭制度。 专业化是审判现代化的必然趋势和重要标志,又由具有不同专业领域的行政级别的“官员”组成的审判委员已经过时,而且审判委员会的存在,其实质是法官之上的法官。故此对合议庭的独立或者法官的独立造成严重的损害。
(三)司法人员自身素质的提高
司法的独立性有赖于司法的权威性,司法的权威性也有赖于司法的公正性,而司法的公正性维系于法官的高素质。科克曾言,各种案件“是由人为理性和法律判决来决定的,而不是由自然理性来决定的;法律是一门艺术,在一个人能够获得对它的认识之前,需要长期的学习和实践”。 这表明,尽管过度的法律专业化会适得其反,但其的确是不能轻易否认的趋势。法律的专业化要求担任法官的人必须经过专业训练,这就为法官的素质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因此,对提高法官素质方面的要求,有以下几个方面:
1.对法官职业道德素质的要求
独立审判,不仅是法官的权利,也是法官的义务和职责。法官在行使其职权的过程中,必须忠于法律、忠于职守,始终保持独立与中立的地位。不得畏惧权势,惧怕批评而放弃公正的裁决;在判决时要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法官要注重操守,保持崇高的品质与情操,法官的独立包括对自我的独立。因此,法官要除去私欲,不畏权势,不受金钱、物质的利诱,始终保持廉洁公正;法官在经济上要保持独立,要作到一身正气,两袖清风,不得为了诉讼费用上门揽案件,或为了谋求经济利益而设置所谓的“经济调节中心”变相从事律师业务等等。这些做法不仅违反了法官的职业道德,而且往往成为诱发腐败的根源,法官的独立公正也就无从谈起。
2.专业素质要求方面
不仅要求法官有坚实的法律知识,通晓程序法和实体法,知道如何正确的应用法律知识,而且,对法官从事法律工作的经验也必须要有比较严格的要求。比如在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由9名法官组成,他们的年龄在52-80岁之间,也就是这9名法官统领了美国的司法殿堂。 审判工作不仅要求审判人员掌握必备的法律知识,而且应有娴熟的运用法律的能力、分析和判断是非的能力、评价和分析证据的能力以及组织和驾驭整个庭审活动的技巧等等。总之,出色的完成审判工作,需要一定的法律工作经验,这些经验包括担任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法律工作达到一定年限以上所获得的工作经验。担任院长等职务应当具备一定的法律工作经验,即使担任初任法官,也要有数年的法律工作经验,才能正式升任法官,绝不可能根据行政级别的考察而直接将毫无工作经验的人士直接任命为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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