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司法独立-—兼评宪法中规定的审判独立条款/魏向明(18)
朱苏力:《法制及其本土资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321-327页。
具体表现在:(1)审判对下级人民法院的判决和裁定不服的上诉和抗诉案件;(2)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3)下级人民法院认为自己受理的案件案情重大应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时候,可以请求将案件移送上级人民法院审判,认为自己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确有错误,可以请求上级人民法院再审;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移送的第一审案件和请求再审的案件;(4)还体现在可以判决或核准死刑案件上。
我在一家基层法院实习,有一位法官告诉我,找工作最好别找基层法院,这里升迁的慢,又没有什么好处,中级法院的法官都比我们强多了,我的一个同学现在都是处级了(这位法官面临退休,还是副科),更令人难堪的是,他们(指上级法院的法官)看见我们,就像“官”似的。
王申:《西方学者眼中的中国司法改革—访美国联邦上诉法院高级公职律师Alan W. Lepp先生》,载《法学》2004年第10期. 又见Jack Kemp. American Renaissance. Am, 1979,187-189.
就司法的组织结构和程序而言,两者的区别在于:监督意味着上级法院仅仅可以依职权就下级法院对某一具体案件的审判结果做出维持、变更或撤消的决定,至于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权和各级法院的指定管辖权,则是有关法律对上下级法院关系的特别规定。而领导关系则意味着下级必须听从上级的命令,上级对下级的业务、人事、财务等各方面都有决定性的管理和指令权。
何金太、茹乐峰:《浅谈审判委员会制度》,载《中国司法改革是个热点问题》,《人民司法》编辑部编,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年版,第351页。
谭世贵:《我国司法独立的制度创新》,载《司法独立问题研究》,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18-119页。
[美]诺内特•塞尔兹尼克:《转变中的法律与社会》,张志铭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69页。
William Burnham著,林利芝(译):《英美法导论》,中国政法大学2003年5月版,第109-143页.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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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范愉.司法制度概论[M]. 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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