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司法独立-—兼评宪法中规定的审判独立条款/魏向明(4)
孟德斯鸠的这些理论和主张,对推动资产阶级革命和建立资产阶级法治产生了深远影响,不仅为法美等国所采纳,而且奠定了整个资产阶级政治学和法学的理论基础,成为各国资产阶级建立政权和司法制度的基本准则。
资产阶级在取得了国家政权后,相继按照三权分立思想建立起新型的国家政权,设立议会、总统(内阁)、法院分别行使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并使之互相制约,以达到国家权力平衡。虽然各国组织政治体制的具体形式上存在一定区别,但在接受和实行三权分立学说和司法独立原则方面却具有一定的共通性。 例如美国宪法第3条第1款规定:“合众国的司法权属于最高法院及国会随时制定与设立的下级法院。”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第97条规定:“法官是独立的,只服从法律。”法兰西共和国宪法第64条规定:“共和国总统是司法机关独立的保障者。”尤其是二战以来,许多国家还通过建立或加强司法审查制度,促使司法权与立法、行政权进一步分离,并强化了司法对立法、行政权的制约,同时通过建立法官终身制、专职制、退休制、高薪制等进一步保障司法独立。
资本主义国家的司法机关一般仅指法院,独立于立法权、行政权之外的司法权由法院依法行使。法院在资本主义三权分立和司法独立原则中占有很重要的地位。曾有学者坦言,一个国家如果没有立法机关,法庭还有判例或习惯法可以沿用,但如果没有司法机关,则就没有了解释法律、审理案件、保障人权、惩罪犯罪的手段,这个国家将无法维持。 在资本主义国家,司法机关与立法机关、行政机关的相互关系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行政机关经立法机关同意有权任命法官;二是对行政机关违法的行政决定,法院有权通过行政诉讼进行审查并予以撤销;三是对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制定的法律、法规或法令是否违反宪法,法院拥有否认或撤销的权力即违宪审查权。而要行使后两种权力,很显然法院必须拥有不受他人干涉的独立地位。由此,司法独立便成为资本主义各国处理司法权和立法权、行政权之间关系的根本原则。例如,美国宪法规定:“合众国的司法权属于最高法院及国会随时制定与设立的下级法院。”原联邦德国基本法规定:“司法权委托给法官;此项权力由联邦法院和各州法院行使。”法国1791年宪法规定:“在任何情况下,司法权不得由立法议会和国王行使之。”日本国宪法第76条规定:“一切司法权属于最高法院及由法律设置的下级法院。”
二 司法独立的内涵
(一)司法独立的概念
虽然司法独立作为一项宪政原则与司法原则,为现代法治国家普遍承认和确立,但鉴于各个国家的政治、历史、文化和社会背景不同,很难给出一个可以普遍适用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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