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司法独立-—兼评宪法中规定的审判独立条款/魏向明(6)
而《法律辞典》中解释的司法独立(Judicial Independence)的含义包括两层:(1)司法独立,即司法权相对于立法权和行政权而言,独立存在和行使。司法权独立于立法权和行政权,不受其干涉 (2)司法机关在审理案件实行法官独立只服从宪法和法律的原则,具体包括法院独立和法官独立两个方面的内容。
同时该书对另外一个相关的词语也作了详细的解释,审判独立(Independence of Adjudication):亦称独立审判;对诉讼案件进行审判的权力由审判机关或司法人员独立行使,不受任何机关或个人干涉的原则。 所谓的审判独立应该是指,法官本人做决策的过程应该是独立进行的。司法独立最起码有一个公认的标准,首先法官的任期是有预见的,在其任期内不会被随意的撤换;其次法官的薪水是保证的不能随意被降低;再次法官的任命、调离、晋升过程是非常的公正的,有公认的规则;还有就是案件的分配是任意的,体现了公正的分配。
(二)司法独立的层次
以上通过各位学者对司法独立概念及内涵的论述,虽然各位学者的意见之间存在着很大的分歧,但总的来说,都包含了三个方面的内容,即:司法权独立、法院独立、法官独立。
1.司法权独立
司法权又称审判权或裁判权,在本质上是一种判断权。作为司法的判断,它由三个要素构成:第一,它以社会上既存纠纷为对象;第二,由第三者即法官出面来解决纠纷;第三,判断的尺度是法律。 中立性是对司法权的首要要求,它既不能站在原告的立场,也不能站在被告的立场,不依傍,不偏袒任何一方当事人。因为被裁判的案件当事人,可能是自然人或者法人,可能是行政机关,也可能是立法机关。因为作为判断者----司法机关必须是独立的,不依附或隶属于行政和立法机关中的任何一个,否则司法判断权的合法性与正当性就值得怀疑。
司法权独立是司法独立这一概念的逻辑起点。如果不承认司法权在一定程度上独立于立法权、行政权的地位,其他就无从谈起。事实上,在司法权与其他任何一种国家权力合二为一的社会里,“法治”是不可能存在的。因此,在现代社会中司法权是作为一种宪法性规范存在的。
2.法院独立
在制度设计上,司法权的独立体现为司法机关也就是法院的独立,即由法院获得不受立法、行政机关控制的独立地位来实现司法权的地位。 美国法学家对法院独立运行的重要性做过这样的论述:法院必须摆脱威胁、不受任何控制或影响,否则他们便不再是法院了。
法院独立的内容主要有两方面:一方面,其功能在于为司法权的独立行使提供组织和场所的保障,即法院独立于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另一方面,其最终目的仍在于为实现法官独立排除干扰和提供职务上的保障。由此看来,法院独立是指单个法院的独立,保证其不受包括来自上级法院的干预在内的任何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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