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司法独立-—兼评宪法中规定的审判独立条款/魏向明(8)
2.司法独立的对象
前面论述了司法独立主体的问题,接下来就应该确定具体的司法独立对象的问题了。有学者在其论著中认为司法独立的对象除宪法规定的以外,还应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各政党和企事业组织。 还有人认为光是这几个方面是不够的,而应该向一切可能干涉到审判权和检察权的组织和个人独立。其中面对我国的现实,做好向行政机关,地方保护势力,媒体三个方面的独立是很有必要的。
德国学者将独立而不受干涉具体界定为八个方面:(1)独立于国家和社会间的各种势力;(2)独立于上级官署;(3)独立于政府;(4)独立于议会;(5)独立于政党;(6)独立于新闻舆论;(7)独立于国民时尚与喜好;(8)独立于自我偏好,偏见与激情。
而我国宪法明文规定法院和检察院独立的依法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不受任何的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个人的干涉。从中可以得知,在我国,司法机关行使司法权独立于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个人。
3.司法独立的内容
司法独立的内容是指司法独立的主体依法享有的、旨在实现和保障其独立性的权利和义务。谭世贵教授认为:司法独立的内容具体包括:管辖独立、审判独立、执行独立、司法行政事务独立等四大方面,并作了详细的论述。 就是指司法主体在那些方面的活动应该是独立的,不受其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干涉。我们一般认为只要是与司法机关的司法性质相关的活动,都应该是独立的,不受任何其它组织或或个人的干涉。当然,在各国的具体国情之上,也有一些适合各国国情的规定,如各国基本都在设立司法机关的同时,也同时设立了监察机关,以监督司法机关的司法活动,以维护司法活动的公正性,制约权力,我国也不例外。
(四)我国的司法独立与资本主义国家的司法独立
从我国现行法律的有关规定来看,我国的司法独立与资本主义国家的司法独立有着显著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独立的根据不同
资本主义国家的司法独立源于三权分立理论。按照孟德斯鸠的主张,国家权力具有可分性,即国家权力可以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在他看来,这三种权力只有既彼此分立、独立行使又互相制约,才能避免独断专行以及侵犯公民的自由和权利,防止滥用权力,发生腐败。而我国社会主义的性质决定了国家权力是统一的,即国家的一切权力都属于人民,应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我国宪法规定:“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因此,在我国,国家权力统一由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所以我国的司法独立只能是相对于行政机关独立,而不能像资本主义国家那样独立于立法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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