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司法独立-—兼评宪法中规定的审判独立条款/魏向明(9)
2.独立的范围不同
资本主义国家的司法独立是指司法独立于立法和行政权,即法院独立于议会和总统(或内阁)。我国的司法独立则是指审判、检察独立于行政,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独立于人民政府以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之间的相互独立。对此,我国宪法第136条、第131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职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3.独立的主体不同
资本主义国家的司法独立实际上是指法官个人独立,即法官独立审判,只服从法律;在审判中,完全由法官根据个人的经验、对法律的理解、法官个人自由心证地对案件作出判决。而我国的司法独立则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独立行使职权,而不是指法官、检察官个人独立。在我国,法官、检察官对案件所作出的处理意见必须经过所在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审核或批准,重大、复杂或疑难案件还必须经过审判委员会或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而且所有决定必须以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的名义发布(宣布),才能发生法律效力。
4.独立的保障不同
资本主义国家已建立起一整套制度对司法独立实行比较充分的保障。而我国的独立审判只是法律规定的形式意义上的独立,无论在体制上、机制上还是制度上都没有具体体现独立审判,宪法独立审判原则只是原则性规定,未落到实处。同时我国在人员编制方面,法官、检察官仍属于公务员编制,实行有限期的任用和司法机关在人、财、物等方面受制于地方,因此司法独立尚无充分有效的保障。
三 我国司法独立的现状
我国宪法第13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第126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第129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以及第131条规定:“ 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在对我国司法独立现状作进一步探讨之前,我们先看看现代社会的司法为什么要独立?Lepp先生认为,司法独立体现出的是它能够完成对社会的几大希望:(1)社会依赖这样一个公正的,独立的司法制度能够公正的解决纠纷;(2)社会期待法院可以用一种公开的,透明的方式来解释一些法律问题,使法律有预测的作用;(3)社会希望有一个公正的司法制度可以保证公民的合法权益;(4)社会指望公正的司法制度能够约束政府的非法行为。
但在司法实践中,司法独立问题仍然存在着很大的缺陷,在我国,司法独立的现实状况不甚乐观,主要存在的问题可以从法院独立和法官独立两方面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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