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苹果》一案中的刑事法律关系评析/方晋晔(4)
四、 安坤骗取林东12万元出卖孩子的行为,是否构成诈骗罪或者遗弃罪
案情:如前所述,安坤篡改了婴儿出生的医学证明,让林东误认为是自己的孩子,从而骗取了12万元。
评析:安坤抱走孩子后,林东自问,我还能相信谁,这个世界谁还可以相信,是啊,连孩子的血型都能花钱改掉,你还能相信谁?然而,这不仅仅是一场信任的危机,此时,刑法应该介入了。因为,安坤已经涉嫌构成诈骗罪。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本罪往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首先,行为人实施了欺诈行为,欺诈行为从形式上说包括两类,一是虚构事实,二是隐瞒真相;从实质上说是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的行为。欺诈行为的内容是,在具体状况下,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并作出行为人所希望的财产处分,如果欺诈内容不是使他们作出财产处分的,则不是诈骗罪的欺诈行为。欺诈行为必须达到使一般人能够产生错误认识的程度,对自己出卖的商品进行夸张,没有超出社会容忍范围的,不是欺诈行为。欺诈行为的手段、方法没有限制,既可以是语言欺诈,也可以是动作欺诈;欺诈行为本身既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即有告知某种事实的义务,但不履行这种义务,使对方陷入错误认识或者继续陷入错误认识,行为人利用这种认识错误取得财产的,也是欺诈行为。
欺诈行为使被害人处分财产后,行为人便获得财产,从而使被害人的财产受到损害,根据本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才构成犯罪。根据有关司法解释,诈骗罪的数额较大,以2000元为起点。但这并不意味着诈骗未遂的,不构成犯罪。诈骗未遂,情节严重的,也应当定罪并依法处罚。
因此,在本案中,安坤篡改婴儿的血型,使林东产生了错误的认识,将孩子误认为自己的,从而支付给安坤12万元,确属诈骗无疑。然而需要进一步研究的是,在本案中,安坤使用欺诈方法骗取了财物,但同时交付了自己的孩子,这又是什么性质的行为呢?1999年10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中要求对于买卖至亲的案件,要区别对待:以贩卖牟利为目的“收养”子女的,应以拐卖儿童罪处理;对那些迫于生活困难、受重男轻女思想影响而出卖亲生子女或收养子女的,可不作为犯罪处理;对于出卖子女确属情节恶劣的,可按遗弃罪处罚。安坤交易的是自己的亲生骨肉,当然不构成拐卖儿童罪,但是他又并非迫于生活困难、重男轻女思想影响而出卖亲生子女的情形,而是为了那区区的12万元,使孩子的母亲苹果受到了极大的伤害,使林东受到了蒙骗,情节恶劣,笔者认为,可以按遗弃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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