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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年龄误告还是涉嫌保险诈骗罪?/卢彦芬(5)
《保险法》第128条规定:“保险代理人根据保险人的授权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行为,由保险人承担责任。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人代为办理保险业务,有超越代理权限行为,投保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并已订立保险合同的,保险人应当承担保险责任;但是保险人可以依法追究越权的保险代理人的责任。”
根据上述规定,保险代理人与保险人之间形成代理关系。代理人的行为可以视为保险人的行为,由保险人承担法律后果。
帅英屡次强调篡改母亲年龄都是在保险业务员的授意下进行的,所以,责任不在自己。应当由保险公司承担不利的后果。
如果帅英所言真实,并且有证据证明保险业务员的确实施了这些行为的话,那么业务员的法律责任应当另案处理,不在本文的讨论之列。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结合本案,如果要讨论该合同的性质的话,我们认为属于《合同法》第52条第(二)款的情形,该合同是无效合同。
五、结论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认为,帅英与保险公司签订的合同是无效合同,保险公司不应当进行民事赔偿。从刑事责任角度,完全符合保险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应按保险诈骗罪定罪处罚。
注释:
[1] 李永军.民法总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96.
[2]李利 许崇苗.论我国《保险法》第54条的修改与完善[J].保险研究,2006,(2):82.
[3] 李玉泉.保险法[M]. 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243.
[4] 齐瑞宗 肖志立.美国保险法律与实务[M]. 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467.
[5] 刘艳红.刑法学各论[M]. 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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