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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一人公司相关规定的分析检讨--从自然人投资者的角度/李红军(4)

与法律的事前预设相反,事后救济往往是针对个案进行的,是违法行为发生之后才启动的制度救济,不会产生行为未发生前的成本,在此点上,事后救济较之事前预设,更有效率,体现在一人公司中,与其科以严厉的规制,不如切实实行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在个案中追究股东滥用公司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的法律责任。以事后惩戒的威慑效果来替代事前的强制安排。



其二、对资本信用的正确理解;

在我国,由于长期实行严格的法定资本制度,形成了资本即信用的观念,有学者甚至认为“在中国存在着资本信用的神话”[15],“资本从经济领域进入法律领域后,其内涵已经发生严重异化”[16],同时承担了“方便股东设立公司和投资获利,为债权人提供安全保障”[17]的两项功能,实际上“资本的概念只不过是一种便利和会计上的实践而已”[18],公司真正承担责任的基础是公司资产,赋予公司资本作为债务担保的功能“仅是立法者对公司资本价值的一种误解”[19],实践证明,“此种立法思维往往是失败的”[20]。

应该说,2005年《公司法》的修订,大幅度降低公司设立资本数额并实行分期缴纳制度,已经可以视为立法者对资本信用观念的放弃,但是在一人公司的立法中,我们仍然可以看到立法者对资本信用的迷恋,一个以鼓励、支持创业为宗旨之一的制度,却要求高于普通有限责任公司的3倍以上的注册资本,这无论如何都是难以接受和理解的,因此,只有彻底放弃资本信用的观念,降低一人公司设立的注册资本数额,才真正实现一人公司的制度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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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由于我国公司法只规定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因此,本文中使用一人公司一词,均仅指一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2] 朱慈蕴.一人公司对传统公司法的冲击[J]. 中国法学,2002(1).

[3] 俞志方.论我国公司治理的规范与发展——以“一人公司”制度为背景分析[J]. 法学论坛,2007(2)

[4] 沈贵明.模式、理念与规范——评新《公司法》对一人公司的规制[J].法学,2006(11).

[5] 沈贵明.模式、理念与规范——评新《公司法》对一人公司的规制[J].法学,2006(11).

[6] 张一兵. 一人公司一一效率与公平价值目标的艰难选择[J].河北法学,20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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