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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劳动合同法操作实务精解与应对/李迎春(6)
  三、订立劳动合同的形式和期限操作实务及应对技巧 

  ◆ 订立劳动合同的形式、期限及法律后果 

  为了破解实践中事实劳动关系的泛滥和用人单位不签合同的顽疾,劳动合同法强调劳动合同的书面化,不管订立、变更、解除、终止一律采取书面形式。《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风险分析】 

  1、工资成本的增加:《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2、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成立:《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应对策略】 

  1、革新用工观念,建立先订合同后用工的习惯,最迟必须在一个月内订立合同; 

  2、劳动合同终止后,劳动者仍在用人单位继续工作的,抛弃双方可随时终止劳动合同的观念,也应当在一个月内订立合同; 

  3、劳动者拒不签订劳动合同的,保留相关证据,比如向劳动者送达签订合同通知书证据等。 

  4、对现在尚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尽快补签合同。 

  【相关法条】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 

  三、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符合第一条规定的情形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补签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一致的,任何一方均可提出终止劳动关系,但对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劳动者,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订立。 

  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解除事实劳动关系应否支付经济补偿金问题的复函》 ( 2002 年10 月16 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劳社厅函〔 2002 〕561 号) 

  中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解除事实劳动关系应否发放经济补偿金问题的请示》(中劳社〔 2002 〕89 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后,因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而解除事实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因劳动者不愿意订立劳动合同而解除事实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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