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邮件相关法律问题探析/赵丽梅(10)
四、电子邮件服务合同
目前网络服务商提供的电子邮件服务包括免费电子邮件服务、捆绑电子邮件服务、⑤ 商业收费电子邮件服务、附加电子邮件服务⑥等几种。其中最容易产生纠纷的无疑是免费电子邮件服务,因为收费服务中双方对自己的权利义务可以通过合同加以约定,用户作为消费者的地位已经不存争议,一旦发生纠纷法律适用上也较为明确。而对于免费电子邮件服务,服务商会认为,既然是免费服务就不是典型的商事行为,故不应受合同法和其他民商法规范的调整,对于邮箱使用过程中造成的用户损失可以免责。同样,消费者往往因接受了免费服务,在其权利受到损害如邮件丢失、经常收到垃圾邮件、个人资料及数据被泄漏、电子邮件的著作权被剥夺等问题时不敢理直气壮地主张权利。实际上网络服务商是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其提供的免费电子邮件服务同任何商业服务一样,在本质上仍是一种营利性的商业行为,是网络营销的一种手段;其免费其实是一种附加商业条件的免费,①实质上并不是无对价的。网络服务商之所以热衷于提供免费电子邮件服务,是因为他们把注册用户作为其重要的商业资源,作为争取“眼球”、提高访问量、获取广告收入以及风险投资的资本,免费并不能改变电子邮件服务所体现的企业整体经营行为的营利性质。因此不能以免费作为免除法律责任的理由,在服务商故意或重大过失给用户造成严重损害的情况下,必须承担法律责任,但“免费”可以作为确定赔偿金额的参考要素。
电子邮件服务商在为用户提供邮件服务之前会要求用户全盘接受它提供的格式合同条款,若不接受则不能使用免费的邮件服务。基于电子邮件的传输涉及复杂的技术因素,在运转中出现故障是不可避免的,要求服务商负担过重的责任对于网络产业的发展不利,因此服务商在格式合同中列举一些免责或限责条款是合理的,但在合同中,网络服务商往往利用其优势地位加入一些不公平的条款,并在纠纷发生时作为免责的依据,实践中大多数服务商还在其提供的格式合同中声明解释权属于网站,这就明显属于滥用优势地位加重用户义务并排除其主要权利,②应该受到合同法有关格式合同条款的调整,恪守民法的基本原则如诚实信用、公平等,履行合理提醒与合理解释的义务,同时合同的解释权也应由法院行使。
前不久新浪网缩减邮箱遭到了网友的起诉,但法院并未支持原告要求被告继续履行其承诺提供的大容量免费电子邮箱服务的请求,认为被告格式合同中“新浪网有权在必要时修改服务条款,新浪网服务条款一旦发生变动,将会在重要页面上提示修改内容;如果不同意所改动的内容,用户可以主动取消获得的网络服务;如果用户继续享用网络服务,则视为接受服务条款的变动;新浪网保留随时修改或中断服务而不需知照用户的权利”等条款有效,原告属于自愿明确接受网站服务条款,与被告之间缔结了电子邮箱服务合同。③新浪网确实在网站上公布了其服务内容的更改计划,可以认为是给予了用户充分准备的时间,但也有某些网站没有任何通知就将自己的邮箱缩减,并且造成了众多邮箱使用者邮件的丢失,这种损失又该如何处理,我国并无明确先例可供借鉴,但根据民法的基本原则,服务商的这种做法显然是不恰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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