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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政职务犯罪风险防范/王思鲁(13)
(21)放纵走私罪
第411条“海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放纵走私,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立案标准:最高人民检察院于1999年8月6日通过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第2条第(20)项对放纵走私行为的定罪标准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即“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放纵走私犯罪的;(2)因放纵走私致使国家应收税额损失累计达10万元以上的;(3)3次以上放纵走私行为或者一次放纵3起以上走私行为的;(4)因收受贿赂而放纵走私的。”
关于“情节特别严重”:以比照“情节严重”的具体情况而定。一般来说,可以理解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1)多次放纵走私,累计偷逃税款数额特别巨大的;(2)放纵多名走私毒品、走私假币等重大走私犯罪行为人的;(3)放纵走私行为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4)放纵走私物品数量特别巨大的;(5)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22)商检徇私舞弊罪,商检失职罪
第412条“国家商检部门、商检机构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伪造检验结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款所列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对应当检验的物品不检验,或者延误检验出证、错误出证,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3)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动植物检疫失职罪
第413条“动植物检疫机关的检疫人员徇私舞弊,伪造检疫结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款所列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对应当检疫的检疫物不检疫,或者延误检疫出证、错误出证,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4)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
第414条“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负有追究责任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履行法律规定的追究职责,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立案标准:最高人民检察院于1999年8月6日通过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第2条第(26)项作出了解释,即“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放纵制售假药、有毒、有害食品的犯罪行为的;(2)放纵依法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的;(3)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不履行追究职责,致使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得以继续的;(4)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不履行追究职责,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5)3次以上不履行追究职责,或者对3个以上有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履行追究职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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