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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政职务犯罪风险防范/王思鲁(14)
(25)办理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 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
第415条“负责办理护照、签证以及其他出入境证件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明知是企图偷越国(边)境的人员,予以办理出入境证件的,或者边防、海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明知是偷越国(边)境的人员,予以放行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A、立案标准:最高人民检察院于1999年8月6日通过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第2条第(27)项和第(28)项的规定执行,即“负责办理护照、签证以及其他出入境证件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在办理护照、签证以及其他出入境证件的过程中,对明知是企图偷越国(边)境的人员而予以办理出入境证件的,应予立案。”
B、构成该两罪必须以行为人主观上“明知”为前提,如果行为人为偷越国(边)境的人员办理证件或者予以放行,主观上对企图偷越国(边)境的人员的实际情况并不“明知”,那么,这种行为属于过失行为。
C、行为人与组织或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人员相勾结,实施本条犯罪行为,应以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或者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共犯论处。
(26)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
第416条“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接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及其家属的解救要求或者接到其他人的举报,而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不进行解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阻碍解救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立案标准:最高人民检察院于1999年8月6日通过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第2条第(29)项作出了明确解释,即“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因不进行解救,导致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及其亲属伤残、死亡、精神失常的;(2)因不进行解救,导致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被转移、隐匿、转卖,不能及时解救的;(3)3次以上或者对3名以上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不进行解救的;(4)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不进行解救,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最高人民检察院于1999年8月6日通过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第2条第(30)项作出了明确解释,即“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利用职权,禁止、阻止或者妨碍有关部门、人员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的;(2)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向拐卖者、绑架者或者收买者通风报信,妨碍解救工作正常进行的;(3)其他利用职务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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