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政职务犯罪风险防范/王思鲁(15)
(27)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第417条“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该罪主要特征:
A、犯罪对象为罪犯。
B、客观方面表现为向罪犯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罪犯逃避处罚的行为。
C、主体仅限于负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司法及公安、国家安全、海关、税务等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
D、立案标准:最高人民检察院于1999年8月6日通过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第2条第(31)项作出了明确规定,即“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为使犯罪分子逃避处罚,向犯罪分子及其亲属泄漏有关部门查禁犯罪活动的部署、人员、措施、时间、地点等情况的;(2)为使犯罪分子逃避处罚,向犯罪分子及其亲属提供交通工具、通讯设备、隐藏处所等便利条件的;(3)为使犯罪分子逃避处罚,向犯罪分子及其亲属泄漏案情,帮助、指示其隐匿、毁灭、伪造证据及串供、翻供的;(4)其他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行为。”
E、犯罪主观为故意,如果行为人主观上并无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帮助逃避处罚的故意,而是因为粗心大意、思想麻痹、无意中泄露了有关情况,犯罪分子通过各种途径得知后逃跑,或者行为人在办理其他事情的过程中,无意中给犯罪分子提供了某种便利,使其逃避处罚,刚不构成本罪。
(28)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
第418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招收公务员、学生工作中徇私舞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A、立案标准:最高人民检察院于1999年8月6日通过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第2条第(32)项作出了明确规定,即“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徇私情、私利,利用职务便利,伪造、变造人事、户口档案、考试成绩等,弄虚作假招收公务员、学生的;(2)徇私情、私利,3次以上因招收不合格的公务员、学生导致被排挤的合格人员或者其亲属精神失常或者自杀的;(4)因徇私舞弊招收公务员、学生,导致该项招收工作重新进行的;(5)招收不合格的公务员、学生,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B、在招收公务员和学生的工作中,有的主管人员或直接责任人员由于业务水平低,对考试中作弊行为视而不察,或者面试及考查工作中观察能力及分析判断能力差,将考试成绩不佳和政治业务素质低的参考人员误以为合格而录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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