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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政职务犯罪风险防范/王思鲁(16)
C、学校教师接受委托或者聘请临时担任考试监考员等与招收学生相关的职务的,由于教师属于文教事业单位人员,不具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因此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29)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
第419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后果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立案标准:最高人民检察院于1999年8月6日通过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第2条第(33)项作出了明确规定,即“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导致国家一、二、三级文物损毁或者流失的;(2)导致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或者省级文物保护单位损毁的;(3)其他后果严重的情形。”
(30)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
第245条“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A、立案标准:最高人民检察院于1999年9月16日公布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第3条第(2)项作出了明确规定,即“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手段恶劣的;(2)非法搜查引起被搜查人精神失常、自杀或者造成财物严重损坏的;(3)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涉嫌犯罪无关的人身、场所非法搜查的;(4)三次以上或者对三人(户)以上进行非法搜查的。”
B、搜查住宅,不仅指搜查住宅内,而且还包括和住宅紧密相连、构成住宅的一部分的庭院以及构成整个住宅组成部分的其他用房,如储藏室等。
C、具有搜查权的机关、人员没有严格履行法定程序对他人人身、住宅进行搜查(如没有依法出示搜查证件,或不允许他人现场见证等)的,如果其搜查行为已经合法批准,尽管在执行中存在不合法的情形,但仍不应以犯罪处理;如果行为人是滥用职权,未经批准进行搜查而构成犯罪的,应当以本罪从重处罚。
D、行为人为非法占有财物而实施搜查行为的,如抢劫行为人对被害人人身控制之后搜身寻财等,如果行为人的行为又构成其他犯罪,应以重罪处理;如行为人的行为不构成其他犯罪的(如盗窃行为人非法搜查后仅盗取少量财物时不构成盗窃罪),则应以非法搜查罪论处,而将其窃财行为作为情节处理。
(31)虐待被监管人罪
第248条“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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