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政职务犯罪风险防范/王思鲁(17)
监管人员指使被监管人殴打或者体罚虐待其他被监管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立案标准:最高人民检察院于1999年9月16日公告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第3条第(5)项作出了明确规定,即“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造成被监管人轻伤的;(2)致使被监管人自杀、精神失常或其他严重后果的;(3)对被监管人三人以上或三次以上实施殴打、体罚虐待的;(4)手段残忍、影响恶劣的;(5)指使被监管人殴打、体罚虐待其他被监管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32)报复陷害罪
第254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A、立案标准:最高人民检察院于1999年9月16日通过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第3条第(6)项作出了明确规定,即“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致使被害人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或者其他合法权利受到严重损害的;(2)致人精神失常或者自杀的;(3)手段恶劣、后果严重的。”
B、本罪的犯罪主体只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包括刑法第93条第2款所规定的"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那部分人员。
C、行为人在实施报复陷害行为的过程中,捏造犯罪事实诬告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的,应视行为的个数、行为构成犯罪的情况,或按想象竞合犯处理,或按牵连犯处理,或实行数罪并罚。
(33)隐瞒境外存款罪
第395条第2款“国家工作人员在境外的存款,应当依照国家规定申报。数额较大、隐瞒不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立案标准:最高人民检察院于1999年8月6日通过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第1条第(10)项规定,隐瞒境外存款折合人民币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
在我国刑法中,贪污受贿犯罪是配置有死刑的犯罪。在长期的死刑存废论战中,对贪污贿赂犯罪是否废除死刑一直备受争论,其趋势即为采取更加审慎的标准,更加慎重的适用死刑,坚持“少杀、慎杀”的原则。因此,仍有适用死刑的可能。
公务员常见犯罪特点:
在刑法上犯罪黑数与发案数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前者指现实中发生但未被发现的犯罪数,后者指已曝光、受到指控的犯罪数。现实中,我们国家偏重于对发案数的分析而忽视了对犯罪黑数的研究。单纯通过发案数说明不了犯罪的现实情况,或者说是不准确的。就像不能仅凭某一段时间高官落马多,就断定高官犯罪增多。实际上,如果专抓芝麻绿豆官,是否就能得出基层犯罪比例大增的结论呢?无视犯罪黑数,专注发案情况无疑是一种掩耳盗铃的做法。对犯罪黑数的分析研究是重要的、关键的,它关系国家的大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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