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政职务犯罪风险防范/王思鲁(18)
发案特点于微观而言,主要探讨哪些单位,特别是哪些人会出事,怎么出事,出事后的命运怎样等,这都具有警戒意义。因此在这里我们重点讲这个问题。
从公务员职务犯罪的情况来看,可将其归纳为八大特点:
第一,涉及罪名多,以贪污、受贿(特别是索贿)、挪用公款、徇私舞弊居多;发案范围广,呈蔓延趋势;贪污贿赂的大案要案一再攀升,一些高级干部卷入其中。渎职罪则主要发生在基层,立案查处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职位低。
从发案范围看,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涉及各个领域各部门。如徇私枉法犯罪发生在公、检、法等司法机关,放纵走私罪发生在海关部门,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等渎职犯罪发生在税务部门,商检徇私舞弊犯罪发生在商检部门等。可以说,每一种职权都有被滥用的可能,并且出现由公司、证券管理部门向税务部门发展,由林业部门、工地管理部门、文化管理部门向公安、边境管理部门发展,总体上呈现扩大的趋势。
从发案数看,一直呈上升的态势。职务犯罪侵害国家管理秩序、国家安全、公私财产以及人身权利,涉及社会管理的许多方面,发案单位涉及各行政执法单位,在司法机关、税务、土地等行政执法部门表现尤为突出,反映出这些部门的人利用掌握的权力,对私人的滴水之恩,以国家之财来涌泉相报的倾向。伴随市场经济对人们的教化,越来越多的人将走向权钱交易的道路,其中以基层政府机关为重点。
基层行政执法人员具有具体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职责,各执法部门尤其是在一线上承办具体事务、直接接触被执法单位和办事人员的,犯罪机会较多。如公安基层民警、治安警、交通巡警;税务所专管员、查帐员、发票员、稽查大队稽查员、企财科长;海关报关员、查验员、统计员、退税员、调查员、接单员等等。
第二,渎职犯罪经常与贪污贿赂犯罪相互交织。公务员因渎职而放弃行政管理权力,或者滥用权力,同时又存在贪污贿赂的情形。职务犯罪又往往与其他严重的刑事犯罪相关联,例如为黑社会性质的犯罪团伙提供便利和保护。
第三,从案犯年龄来看,呈现多层次化,存在“59岁”、“26岁”、“39岁”现象。(详见本书《国企常见犯罪风险防范及危机化解》部分)
第四,从犯罪形态看,行为人相互勾结,“窝案”、“窜案”多。往往出现“一查一窝,一挖一串”的现象。行为人相互勾结,上行下效,共同作案,认为“他人能干的,我为什么不能干”、“一起干最保险”。作案者很少是“单兵作战”的个人,更多的是“利益均沾”的集合体。
第五,从犯罪手段看,出现公开性与隐蔽性并存,智能化、多样化犯罪与鲁莽型、法盲型犯罪并存的多极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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