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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政职务犯罪风险防范/王思鲁(19)
第六,追诉力度,特别是追诉面不够,存在大量的犯罪黑数。体现出我国立法、司法的震慑作用极其有限。
第七,携款潜逃较多,特别是外逃疑犯人数不断攀升。(详见本书《国企常见犯罪风险防范及危机化解》部分)
外逃人员身处国外,本国为了尊重国家主权,必须在国家之间进行协调。我国签署参加的《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是第一部指导国际反腐败斗争的法律文件,它有利于我国开展国际合作,遣返外逃腐败犯罪人员,追缴被非法转移国外的资产,有利于我国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腐败预防与惩治体系。但是,就目前我国的法律现状,进行国际合作仍然存在较难解决的问题。其中一个问题就在于在国际上普遍废除死刑的趋势下,我国仍然保留了大量死刑。在我国适用死刑的犯罪在其他国家并不如此,于是导致国际间相互协助的困难。由于国际上一般采取政治犯不引渡的原则,在政治犯的认定上各国存在差异,引渡困难在所难免。同时,引渡需要遵循双重犯罪原则,即行为人的行为在我国和其所逃往的国家都被认为是犯罪时才能予以引渡。另外,经费问题也是引起国际合作困难的一个因素。
第八,反侦查能力增强,潜伏期变长。(详见本书《国企常见犯罪风险防范及危机化解》部分)
二、公务员职务犯罪特殊成因分析
第一,制度层面上的原因。制度层面上的原因虽是根本的,但对于大家而言,未必有很大的帮助,所以在此不详细展开,简单介绍四方面:
A、行政法系统不够完善,法出多头。
B、行政执法具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而且缺乏监督。行政执法活动不透明,执行中缺乏制约,特别是行政处罚存在较大的随意性,致使行政执法人员不按规定执法。
C、一些基层执法部门内部管理混乱,有章不循,行政执法人员之间缺乏相互制约。通过行政执法案件的书面审查、核批可以进行基本的监督,但是对执法的动态过程却不易监控,部分执法人员轻率马虎,甚至受贿、索贿,徇私舞弊。执法人员相互之间职责不清,不易相互监督。一般来讲,执法部门执法时普遍实行两人“搭档”的方式,尽管可以相互监督,但是执法过程中由一人主观决定的情况仍比较突出,例如"新老"搭配的,往往由执法时间长、业务较熟悉的老同志一人说了算。一些人为了掩盖自己的违规行为,逃避处罚,千方百计到执法机关内找关系,找靠山,不惜重金拉拢、收买公务员。
D、案件查处难度大,打击力度不够。难办、举报少、成案率低、办案周期长。
第二,观念层面上的原因。这是我重点要谈的。从三方面来讲:
A、官本位,而非民本位;官本位观念从上到下仍根深蒂固;目前现状,法治是用人治方式进行推进的,法治外衣下人治仍然很严重。法律在社会中还没有成为共同的信仰,法治只是在特定情况下被用来唐塞老百姓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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