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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政职务犯罪风险防范/王思鲁(6)
B、有的司法人员在执行职务时,没有完全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拘留、逮捕、羁押他人,如:拘留时不出示拘留证;法官违法执行逮捕;超过羁押期限不依法变更强制措施;未办理延期手续而超期羁押人犯等,均属于不当的执行职务的行为,不应该以非法拘禁罪处罚。
C、司法实践中,常出现以索要债务为目的,非法剥夺债务人或债务人亲属的人身自由的案件。
D、行为人出于非法拘禁他人的目的,使用暴力致被害人伤残、死亡的,应以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处理。
(8)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
第247条“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A、刑讯逼供造成轻伤的,只定刑讯逼供罪,从重处罚即可。
B、行为人为刑讯逼供而非法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身自由的,应以刑讯逼供罪一罪对行为人定罪从重处罚,而不宜以刑讯逼供罪和非法拘禁罪实行并罚。
C、司法工作人员为了逼供证人证言,非法将证人关押,在关押期间实施暴力取证的,不仅构成暴力取证罪,而且触犯非法拘禁罪这一罪名,应当按照牵连犯的处罚原则择一重罪处罚。
(9)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第398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酌情处罚。”
该罪主要特征:
  A、立案标准:最高人民检察院于1999年8月6日通过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第2条第(3)项作如下解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故意泄露国家秘密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泄露绝密级或机密级国家秘密的;(2)泄露秘密级国家秘密3项以上的;(3)向公众散布、传播国家秘密的;(4)泄露国家秘密已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5)利用职权指使或者强迫他人违反国家保守秘密法的规定泄露国家秘密的;(6)以牟取私利为目的泄露国家秘密的;(7)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最高人民检察院于1999年8月6日通过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第2条第(4)项作如下解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过失泄露国家秘密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泄露绝密级国家秘密的;(2)泄露机密给国家秘密3项以上的;(3)泄露秘密给国家秘密3项以上,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4)泄露国家秘密或者遗失秘密文件不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的;(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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