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政职务犯罪风险防范/王思鲁(7)
B、关于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中“情节特别严重”的界定,我们认为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1)泄露绝密级或机密给国家秘密3项以上的;(2)泄露秘密级国家秘密10项以上的;(3)泄露国家秘密已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4)泄露国家秘密被犯罪分子利用而实施危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重大犯罪的行为的;(5)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C、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特别严重"的应在较重法定刑幅度内适用刑罚。所谓"情节特别严重",我们认为可以理解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泄露绝密国家秘密3项以上的;(2)泄露机密级国家秘密10项以上的;(3)泄露国家秘密,给国家和人民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4)泄露国家秘密被犯罪分子利用实施了危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特大犯罪行为的;(5)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10)枉法裁判罪,徇私枉法罪
第399条“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工作人员贪赃枉法,有前两款行为的,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主要特征:
A、客观方面表现为三种枉法行为。如上述。
B、主体为司法工作人员。包括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司法机关专业技术人员也可以成为主体。
C、主观上为直接故意。
D、立案标准:最高人民检察院于1999年8月6日通过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第2条第(5)项作如下解释:“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对明知无罪的人,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其他隐瞒事实、违背法律的手段,以追究刑事责任为目的进行立案、侦查、起诉、审判的;(2)对明知是有罪的人,即对明知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人,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其他隐瞒事实、违背法律的手段,故意包庇使其不受立案、侦查、起诉、审判的;(3)在立案后,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应该采取强制措施而不采取强制措施,或者虽然采取强制措施,但无正当理由中断侦查或者超过法定期限措施,致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际脱离司法机关侦控的;(4)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出枉法判决、裁定,即有罪判无罪、无罪判有罪,或者重罪轻判、轻罪重判的;(5)其他枉法追诉、不追诉、枉法裁判行为。”
总共22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上一页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