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学视野中的《劳动合同法》应对/王思鲁(10)
由此可见,企业欠薪成本较之新法颁布之前,已经是大幅增加,因此,企业应注意,尽量避免欠薪的情况出现。
2、加班=免费午餐?当心被噎着
《劳动合同法》第31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同时,对于劳动者的工作时间,相关法律法规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对于企业来说,有时由于业务扩展需要,安排员工加班在所难免,但是,加班并非企业的“免费午餐”,安排员工加班若不支付员工加班费,劳动行政部门有权责令限期支付,若逾期不支付,企业则需要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员工支付赔偿金。
(二)劳动合同变更之企业HR应对
《劳动合同法》第33条规定:“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34条规定:“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继承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第35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
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持一份。”
以上是《劳动合同法》关于变更劳动合同的规定,而在现实中,常见的劳动合同变更事由主要有调职、调岗、调薪。企业若与员工协商一致,便可对员工进行调职、调岗、调薪。而针对具体情况,《劳动合同法》也规定了其他可以对员工进行调职、调岗、调薪的情况。主要有以下三种:
①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协商调整其岗位、职位与劳动报酬;
②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协商调整其岗位、职位与劳动报酬;
③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协商调整其岗位、职位与劳动报酬。
企业对员工的岗位、职位、劳动报酬进行调整,一般要先与员工协商,但即便如此,双方并不是能够总是达成一致,在这种情况下,企业若要单方面对员工进行调岗变薪,就必须要证明调岗变薪具有“合理性”,对此,企业通常要注意以下几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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