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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学视野中的《劳动合同法》应对/王思鲁(12)
  ②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③承担赔偿责任。《劳动合同法》第80条规定: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企业应该制定与完善规章制度,使员工能够预测自己行为的后果,同时也能够使得在发生劳动纠纷时让自己处于有利地位。
  三、不再让他们走得如此轻松——巧用服务期与竞业限制,留住优秀员工
  【真实再现】
  2005年7月20日,针对Google任命微软前高级雇员李开复担任其中国区总裁一事,微软向华盛顿州法庭对Google和李开复提起了诉讼。
  微软在诉讼书中称:“李开复接受像Google这样的直接竞争对手的任命,是违背其当初与微软所签订的合同条款的。而Google明知李开复对微软的承诺,却偏偏置之不理,并怂恿李开复违反相关规定。”
  2005年7月20日,Google任命李开复负责其中国研发中心,并担任中国区总裁一职。Google在声明中称:“在李开复博士的领导下,相信我们们的中国研发中心将 开发出更多的创新产品和技术。”
  微软认为,李开复的行为违反了他当初被聘为微软高管时签署的竞业禁止协议。
  微软在诉讼书中除了要求获得经济赔偿外,还请求法院支持微软同李开复签署的竞业禁止协议以及其它合同条款,包括禁止李开复泄露微软的商业机密。
  微软在诉讼书中还称,李开复2005年7月5日通知其部门主管Eric Rudder,称与Google进行了谈判,并表示不再回微软公司。2005年7月19日,微软正式接到李开复的通知。微软律师代表Tom Burt表示:“Google和李开复并没有解决问题的诚意,我们们只好诉诸法庭。”
  对此,Google反驳道:“我们们对微软的诉讼进行了认真评估,结果发现该指控毫无道理。长期以来,我们们一直致力于为优秀人才提供最佳的就业机会。对于李开复博士的加盟,我们们感到很兴奋。而对于微软这种毫无根据的指控,我们们将奋力反击。”(参见“微软前任高管及Google公司涉嫌泄密 遭起诉” http://tech.163.com/05/0720/08/1P3G7Q4K000915BD.html)
  微软公司的人力资源宗旨是由三个字母“ADK”构成:A——吸引(absorb)最好的人。D——发展(develop)最好的人。K——保留(keep back)最好的人。盖茨曾对微软的人力资源部说过:“只要他们真是我们们需要的人,要什么给什么。”相对于微软的“财大气粗”,国内似乎没有多少企业能有底气说出如此“不惜代价”的话。但是,面对人才的流失,特别是不可替代人才的出走,如何留住他们,如何避免他们“怀揣”商业秘密投靠竞争对手?那么,我们可以告诉大家,约定服务期与竞业限制,将会是你保护企业利益的一把利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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