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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学视野中的《劳动合同法》应对/王思鲁(15)
  (5)竞业限制切记要约定违约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23条第2款规定:“……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服务期协议与竞业限制协议作为法定仅有的两种可以约定劳动者支付违约金的情形。企业在与员工签订竞业限制协议时,切记要约定违约金,这是《劳动合同法》赋予企业的权利。也只有约定违约金,才能更好的保证员工遵守竞业限制协议。但是,违约金数额并非越高越好,约定时,企业应考虑员工的支付能力,若违约金数额过高,员工无法支付,到头来损害的还是企业自身的利益。
四、分手快乐——如何使企业在与员工离别时免收伤害
  【真实再现】
  2006年7月10日,百度ES部门的员工如往常一样紧张忙碌地在公司开展业务,突然接到邮件,要求下午2点全体部门员工召开重要会议。出人意料的是,COO朱洪波与人力资源总监鲁灵敏此时出现在会议室。
  朱洪波对在场的员工介绍说,一直以来,大家都做得很努力,不过ES这块业务的成长性不够好,公司已经决定撤消ES部门。
之后,鲁灵敏宣布:“需要离职的同事,公司为大家提供了一站式离职平台服务,请大家会后分别办理离职手续。给各位4个小时的时间来办理交接手续,将笔记本、门卡等物品交还公司,并离开公司,6点之前公司将关闭相关ERP帐户和邮件系统。”
  在此之前,ES部门的员工还在讨论之后的工作,短短在十几分钟后,自己就被公司裁掉,多数员工从心理上都无法接受这一事实。对于ES部门的人而言,此时已经是下午2点30分,距被要求离开公司的时限仅有不足三个小时。
  被裁员工的补偿金并未按照HP、IBM等国际公司“N+6”或“N+7”的赔偿方案,甚至也低于前几年联想的“N+3”,而是采取了“N+1”的方式。该人士透露,当天有许多员工拒绝签署离职协议,他们普遍认为百度此次的赔偿方案偏低。此外,ES部门的员工在入职时曾签署协议,离职1年内不得进入竞争对手的公司工作,这对于该部门的离职人员来说相当不公平,因为他们赖以生存的本领正是基于搜索领域。对他们来说,“很多人今后一年的就业有可能存在困难”。
  而百度公司公关总监王东在被问及此事时,其答复:“此时不方便透露裁员的具体人数,但是所占比例不会超过百度总员工数的1%”。然而,据了解,ES部门在全国拥有近百名员工。而百度现有正式员工2000多人。除了极少数员工被内部转岗(约20人)或暂时留下进行ES业务的善后工作外,其他员工均被裁掉,这与王东所讲的不到1%很难相符。 (参见“揭秘百度裁员4小时 被辞员工期权达千万元” http://tech.sina.com.cn/i/2006-07-13/1029103530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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