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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学视野中的《劳动合同法》应对/王思鲁(21)
  《劳动合同法》第90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若员工违反法律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企业可追究其责任,要求其赔偿损失。
  (二)天下无不散之筵席——当劳动合同终止时
  1、劳动合同终止条件不再能够任意“约定”
  《劳动合同法》第4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合同法》相较于先前的法律法规,已经将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由“约定”改为“法定”,也就是说,劳动合同只有符合《劳动合同法》第44条规定的六种情形之一,才可以终止。对于这个变化,企业应该引起足够重视,避免在劳动合同中任意约定合同终止的其他条件,从而防止合同无效带来的法律风险。
  2、注意!出现以下情况,劳动合同需要逾期终止
  《劳动合同法》第45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延续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不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具体而言,劳动合同逾期终止的情形包括以下情况:
  ①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对此,企业应在员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后未发现职业病或诊断后治愈或在观察期内排除患有职业病时,才可以终止劳动合同。
  ②劳动者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若工伤级别为1-4级,则不得终止劳动合同,除非员工退休;若工伤级别为5-6级,非经员工提出,劳动合同不得终止,如果劳动合同终止,企业需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残疾就业补助金;工伤级别为7-10级,劳动合同可以终止,但企业需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残疾就业补助金。
  ③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在此种情况下,只有在法定医疗期届满之后劳动合同才可终止。
  ④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延期至孕期、产期、哺乳期结束才可终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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