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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学视野中的《劳动合同法》应对/王思鲁(6)
  ②成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风险。《劳动合同法》第14条第3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除此之外,劳动合同作为一把双刃剑,它不单单只维护劳动者的权益,若运用得当,对于企业,也能产生积极效应。
  2、试用期过后再签正式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19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再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由此可见,试用期是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之内的,仅约定试用期的劳动合同,试用期即为劳动合同期限,同时,试用期不再是“遥遥无期”,新法规定试用期与劳动合同期限挂钩,而且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同时,《劳动合同法》又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而根据新法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对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因此,企业仅约定试用期,不仅不能降低成本,反而会“得不偿失”,招致不必要的麻烦。企业应适应新法,合理约定试用期,这样做,既达到考察员工的目的,同时又能降低企业用工成本。
  3、对员工采取担保措施才能避免损失
  《劳动合同法》第9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本条明确规定了在订立劳动合同是禁止企业要求员工提供担保。一些企业,由于自身规模有限,害怕员工利用工作条件的便利,损害企业的利益,因此,为了避免损失,这些企业经常会在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之时,收取“押金”、“保证金”或扣押相关证件。
  但是,这样做并不能保障企业的利益,反而会使企业承担违反法律带来的风险,《劳动合同法》第84条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该条第2款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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