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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域名抢注的国际立法新发展— ICANN《统一域名争端解决规则》评析/邓 炯(7)
截止本文完稿之时,虽然UDRP迄今运作仅不到一年时间,但其取得的成就已十分斐然。自1999年12月9日WIPO受理第一例适用UDRP解决的域名争议――世界摔跤联盟案(系争域名www.worldwrestlingfederation.com)开始,目前各争端解决者已共计受理域名抢注争议案件逾两千起,涉及域名逾三千五百个②。另据美国《纽约时报》2000年5月报道,在已裁决的案件中,商标持有人胜诉的案件约占总数的四分之三[4]。
ICANN还十分重视整套域名争端解决程序的公开与透明:一俟争议处理完毕,作出裁决的争端解决者即把裁决全文在其网站之上公开,并由ICANN在统一搜集之后,依案件发生日期、案件编号和系争域名编纂成可供检索的开放性数据库③。
依据本文作者的查询结果,截止本文完稿时,在所有利用UDRP已解决的域名争议中,涉及我国当事人的主要案件主要有以下3起,兹按案件发生的时间顺序作扼要介绍如下:

1) 美国在线公司诉中国深圳腾讯通讯公司“OICQ”域名争议案

ICQ是一种著名的网络通讯和即时交流软件,其名称“ICQ”最早由该软件的开发人以色列Mirabilis公司自1996年11月起公开使用。申请人美国在线公司在收购Mirabilis公司后,开始在全球范围内斥巨资推广ICQ软件,并已就“ICQ”标记取得了9项商标注册。
而本案被申请人中国深圳腾讯通讯公司(Tencent Communication Corp.,以下简称“腾讯公司”)则以ICQ软件为母本,开发出具有类似网络即时交流功能的中文软件,取名为OICQ。OICQ软件在中国互联网络用户中享有较高声誉,至案发时拥有逾250万注册用户。腾讯公司于1998年11月7日和1999年1月26日分别注册了域名www.oicq.net和www.oicq.com,该两个域名主要起到“跳板”作用,用户一旦键入以上两个域名,即会被最终导引入腾讯公司自己的网站www.tencent.com。
2000年2月9日,美国在线公司向国家仲裁论坛提出申请,认为腾讯公司恶意注册并使用了同其所持有的“ICQ”标记混淆性相似的www.oicq.net与www.oicq.com域名。腾讯公司则辩称OICQ主要针对的是汉语用户,不会与主要针对英语用户的ICQ发生市场重叠。
2000年3月21日,争端解决专家组作出裁决,认定:1)腾讯公司在系争域名中使用的“OICQ”与美国在线公司享有商标权利的“ICQ”混淆性相似;2)腾讯公司对于系争域名的使用不享有正当的权利或利益,其将系争域名利用为“跳板”的行为是不正当的;3)两系争域名被腾讯公司恶意注册,目的在于通过制造与“ICQ”的混淆诱使用户访问其自有网站牟取商业利益;4)腾讯公司关于不同语言与不同国家市场的抗辩理由并不能为两个相互混淆性相似的标记或域名可以共存提供理由,因为互联网络具有无远弗界、无处不在(ubiquitous)的特质。依此,争端解决专家组裁定将由腾讯公司注册的系争域名www.oicq.net与www.oicq.com转让予申请人美国在线公司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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