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上访要挟政府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郑礼华(5)
但对非法占有为目的的理解,我国刑法理论上存在三种学说,即意图占有说、不法所有说和非法获利说。意图占有说认为“所谓非法占有目的,是指明知是公共的或他人的财物,而意图把它非法转归自己或第三者占有。”不法所有说认为“非法占有目的包括两种情况:一是以非法暂时占有(狭义)、使用为目的……;二是以不法所有为目的”。非法获利说认为非法占有就是以非法获利为目的。这里不作过多理论上的争论,以占通说地位的意图占有说为考量依据。
本案中,张某主观上不存在直接故意,也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理由如下:
第一,张某的行为缺乏社会危害性。“犯罪主观方面永远表现在危害社会的行为上,只要行为缺乏社会危害性,犯罪主观方面便无从谈起。” 4通过前文的分析,我们已经可以看到,张某的行为是其正当行使权利的过程,合法合理,并不存在任何的社会危害性。既然如此,张某显然也就不存在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第二,张某的行为表明主观上并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正确判断犯罪主体的主观方面,关键在于坚持犯罪行为等客观事实的检验标准。” 5我们不能离开了客观事实来对主观方面进行猜测。本案的客观事实是,张某因为权利受到侵害在非常时期准备上访,镇政府主动派人来做安抚工作,双方对如何解决问题进行商议。张某提出了一些变通的、自己能够接受的、事实上也并不过分的解决方案,镇政府最后也同意了这一方案。从上述事实中看,张某行为的本质是寻求自身合法利益的补偿,无法推导出持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司法实践中,即使行为人为了追回自己的合法债务而对债务人使用了威胁手段,也认定为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不能构成本罪。
(四)、张某的行为是否侵犯敲诈勒索罪的客体
敲诈勒索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也侵犯被害人的人身权利或其他权益。对此,我国刑法学界基本上没有争议。本罪的对象,可以是各种公私财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如金钱、有价证券、房屋、汽车等等;也包括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如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以及技术秘密、商业秘密等等。
但对刑法第274条中的“公私财物”如何理解,理论上存在肯定说和否定说两种观点。肯定说从刑法的社会法益保护的机能出发,认为既然“敲诈勒索他人财产性利益的犯罪在现实生活中是客观存在的”,“财产性利益本身就是由财产所有权派生出来的,法理上将‘公私财物’扩大解释为财产性利益,司法实践中参照执行,也是未尝不可的。” 6否定说从罪刑法定原则的出发,认为既然我国刑法明文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才能构成本罪,而“财物”不同于“财产性利益”,按照罪刑法定主义的基本要求,不能对刑法作不利于被告人的扩大解释,那么,就不能将“公私财物”扩大解释为包括财产性利益。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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