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上访要挟政府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郑礼华(7)
当然,也有极少数上访人摸透了地方政府部门担心群众上访造成不好影响的心理,抓住地方政府部门的一些违法行政行为,动辄以上访相要挟进行敲诈勒索。但这些都是极少数情况。只有在行为人主观恶性非常明显的情况下,才能认定为敲诈勒索罪。一般情况下,如本案行为人是因为某些合法要求上访,在政府有关部门安抚过程中提出要求,笔者认为既不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并不符合敲诈勒索的构成要件,不宜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
 郑礼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2005级刑法专业硕士研究生。
1 参见http://hngy.chinacourt.org/public/detail.php?id=57124 ,
http://gsfzb.gansudaily.com.cn/system/2006/06/16/010052336.shtml.
2 参见孙大雄:《论信访权的权利属性》,载《社会主义研究》2006年第1期。
3 参见高铭暄主编:《新编中国刑法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804页。
4 参见马克昌主编:《犯罪通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05页。
5 参见马克昌主编:《犯罪通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08页。
6 参见赵秉志主编:《侵犯财产罪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1998年版,第442页。
7 参见刘明祥著:《财产罪比较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91页。
(本文发表于《中国刑法案例评论(第1辑)》,谢望原主编,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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