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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成为法庭上的常胜将军/王思鲁(14)

  同时,由于课时不多,很多东西,老师只能点到即止,而且,科目繁杂,再加上自己所看的课外书又很少,这种情况下,在应付考试之余,其实真正学到的东西并不多。当走出校园,参加工作的时候,在校期间所学的根本不足以适应工作的需要。 

  因此,我认为,如果想成为一位优秀的律师的话,每天学习,工作当中学习,这个是相当重要的。但是,打下基础,仅仅有本科这个阶段一般是不够的,甚至,如果本科不是法律科班生,研究生阶段也不一定够。而作为律师,如果没有我所说的基础,那么你会遇到很多的“障碍”。对此,我想举个例子,大家都知道,最近的《律师法》修订炒得非常热,而《律师法》中有这么一个规定: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资格者,不能以律师名义,从事什么什么业务(大意如此)。对此,很多人错误的理解了这个条文,他们认为,法官以后没有市场了,法官如果出庭了,律师可以质疑他。这种理解明显是错误的,条文写得很清楚,不能以律师的名义,但是,没有规定,不能以公民名义或其他名义。其实,如果仅仅是条文,小学三年级的学生都能读出来,而且,读得比我们还要标准,但是,如果涉及到理解,那么差别是很大的。 

  对此,我还可以给大家再举一个例子,几年前有这么一个案件,XX市XX区精神康复医院有两个医生涉嫌伪证,这个案件二审是由我打的,一审则是由一名做过司法局局长的律师打的,他在一审阶段是这么辩护的:公安机关所调取的证人证言是无效的。为什么无效呢?他的理由是:他在购书中心查过权威字典,而字典中是这么表述的,即只有公安司法机关才有调查取证取,而公安机关不是司法机关不是司法机关,因此,公安机关没有调查取证权。对此,法官便“请教”他应该怎么办?他的回答是,只要把调查取证的主题转化为检察官便可以了。而在场的检察官听了之后只是付诸一笑,检察官讲:这个问题,我不想与你争辩。而对此,这位律师在该次庭审结束后完善辩护词时是这么描述的:检察官被我辩得哑口无言。这个案件的最终结果出来之后,法官觉得这是一个笑料,因此便向媒体公开了。但是,对此,这位律师还扬扬自得。其实,律师这个行业有这么一个特点,就是同行不会当面指出你的错误。与你非亲非故,又没有什么好处,没人会做这些“吃力不讨好”的事情。 

  除此之外,还有另外一个例子,就是在一个刑事案件中,律师认为他的当事人有自首情节、立功表现,但是,同时这位律师又认为他的当事人是无罪的,这两个观点明显是矛盾的。而且,这个案件涉及罪名的最低刑期是十年,本来是可以减轻处罚的,可以判处十年以下。但是,这位律师要求从轻处罚,结果法官就判处十年有期徒刑。这里,这位律师没有弄清楚减轻处罚与从轻处罚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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