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成为法庭上的常胜将军/王思鲁(21)
以上所讲的两个方面在与当事人相处时都很重要,但是,在这里,一时很难讲得明白。
问题三:
我们都知道,王律师您亲历过不少在全国有影响的大案要案,也打过不少非常漂亮的官司,但是,反过来,王律师您有没有失败的经验,也就是说您有没有经历过可以作为教训的案件?
答:
这方面的案件,我也感受良多,就举其中一件吧。这个案件当时是在广州相当有影响的一个案件,根据法律,是百分之一百要放人的,因为,被告的身体状况,完全符合取保的条件,当时医院也已经打了报告给看守所。当时,我们已经跟当事人收取了费用,但是,问题出在,我们在收费之后为了当事人便积极的办案,我们为了当事人,便拿着医院的证明与看守所进行交涉,而那个看守所的所长(现在已经被查处),他看到我们很积极的办案,心里便想:“这么积极,这些律师肯定收了不少钱,我不能放过他们的当事人。”还以为律师跟他的政敌是朋友。在我们的当事人送到医院进行鉴定之前,这个所长让医生给他打了一枚针,让他的血压完全降了下来,因此,无法鉴定出我的当事人有高血压。
问题四:
我想请教王律师这么一个问题。开庭的时候,情况是瞬息万变的,如果你在开庭之前所提交的书面材料,与庭审时的具体情况对不上号,因此,你有可能在庭上措辞不当,而你在庭上针对具体情况所讲的东西,书记员也已经记录在案,那么,我想问的是,这种情况下,究竟是以庭前提交的书面材料为准,还是以书记员的庭审笔录为准呢?
答:
这个问题很关键。其实,上午我也与我的助手讨论过这个问题。在普通的案件里,是庭审笔录重要;如果是重大的案件,你所提交的书面意见也很重要。为什么呢?
因为,普通的案件,庭上的三位就可以决定案件的结果,而三位法官一般会直接看庭上的情况作出判断。如果是重大的案件,真人不露相,露相非真人。在这种案件中,我们一般采取这样的方法,就是在庭前提交的书面材料中长篇大论,但是,在庭上少点说话。这与普通案件相比,完全是两种不同的风格。为什么在重大的案件中,书面的材料重要呢?因为书面材料会入卷宗,甚至会通过经办法官的审理报告体现出来,而经办法官的审理报告是提交给审委会的。如果仅仅凭借庭审上所记录的东西,法官采取“拿来主义”是有一定难度的,因为法官手头的案件也很多。
因此,我们平时在提交书面的材料时,应该考虑一些心理学的因素,即你所提交的辩护词,后面法官在形成判决书时能否“照搬”,这个很重要。我们有过这样的经历,那是一个合同诈骗案,最后的结果是无罪,而这个案件最终的判决书便是我辩护词的翻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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