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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成为法庭上的常胜将军/王思鲁(6)

  这种案件,有领导旁听,因此极少出现尴尬的局面,整个庭审过程也正常进行,而最终,我也为我方当事人实现了胜诉的目的。 

  我之所以举这个例子,还是想说明这么一个问题:律师在法官心目树立形象十分重要,但如何树立这么一种良好的形象,涉及很多方面的知识,而这方面的详细内容我在第四点时再具体展开,而刚才所将主要是总结我执业生涯中办案的种种体会。 

  2002年的时候,我在当时的东山区法院,现在是越秀区法院,有一个诈骗案,一个连环诈骗案,这个案件最终检察院申请撤诉,法院裁定准予撤诉。这种做法颇具中国特色,即在案件撤回去之后便把人放了,而不说你是有罪还是无罪,因为,检察院想通过这种方法避免国家赔偿。这个案件没有经过“非正常”沟通,这个案件有这么一个特点,即我清楚这个案件没有任何经济背景,公安局与检察院并非刻意想找当事人的麻烦,而仅仅是基于对法律的理解来办理这个案件。在这种情况下,从心理学的角度出发,定下了该案辩护风格的一个基调——说理,避免在法庭上与检察官进行激烈的抗辩,而是慢条斯理地与其讲道理。当时庭审我所说的最后一段话很有意思,因此印象很深。我是这么讲的:“这个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官进行了专门性的调查,而经过今天的庭审,我们感觉到我们的检察官是有水平的、负责任的;但是,检察院凭借什么将我的当事人拘留、逮捕以及起诉呢?今天的庭审已经表明,本案确实属于证据不足,我们国家也早已摒弃了‘有罪推定’,实行‘疑罪从无’。从法律这个角度而言,法院应当判决我的当事人无罪,但是,基于中国的国情,我觉得最好的处理方式是检察院申请撤诉,尔后释放我的当事人,而之后的事情我们也会妥善处理。”结果,在本次庭审之后的20天法院便通知我:已经作出准许撤回起诉的裁定。而当事人自然也被“无罪释放”。 

  为什么可以达到这么一种效果呢?因为,检察官觉得,这个案件本身案情并不复杂,而被告的律师可以与其慢条斯理地沟通,对检察官又表示尊重,还有一个重要的因素,就是没有激烈的抗辩,可以推断律师所收的费用也不高。这里我有必要说明一下,在法庭之上,律师说话越大声,表现得越专业,如果是两可的案件,若在没有为检察官或法官提供好处的前提下,所收到的效果是相反的。因此,我们有时感受会很深,即你想打赢官司,需要慢条斯理,把道理讲清楚,让检察官感觉到你是一位正直的律师,这种情况下,往往可以得到一个妥善处理的结果。 

  这个案件是由于我的负责而当事人最终得以释放的,而我还有这么一次经历,即由于我的“不负责任”而使当事人“免死”的。当然,这种“不负责任”有包装的成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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