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着手机等案上门吧——如何以经典辩例征服世界/王思鲁(5)
一些“不干净”的法官,对于一些证据不足的案件,他也不敢直接判无罪。其实,这些案件,正常情况下,如果法官以证据不足为由直接判决被告人无罪,检察院是无法拿法官怎么样的。但是,在我们国家,检察院既行使控诉职能,同时又行使反贪职能,而这些法官本身又不清白,因此,他们也不敢得罪检察院,在这种情况下,检察院得以控制法院。
相比较于法院,律师作为辩护人,无法通过制度框架内的“权力”来影响法院,同时,由于法官自身本来就有这样那样的问题,其受制于检察院,根本无法居中裁判,无法公正司法。
(三)行业内的“近水楼台先得月”
“近水楼台先得月”,这是一种不正当竞争的手段。首先,我还是想以我自身的一些经历来说明这个问题。
三个月前,我收到一封信,是其他律师事务所的一位律师助理写给我的。这是一封道歉信,信中讲到:有一次,在广州中院的立案庭,看见我的助手正在立案,他便伺机将被告的个人信息、联系方式迅速记下来,而当天晚上,他便联系被告,称他自己是广州中院内部XX法官的朋友,同时告诉被告,现在已经有人将他告上了法院。当时被告听了之后并不相信,于是这位律师助理便要求被告先把他的联系方式记下来,同时告诉被告:“这都是为了你着想,如果我没有一定‘关系’的话,我也不可能这么快便掌握这些信息。”
结果,过了几天之后,被告真的收到了传票,这时被告便“信以为真”了:“这个人肯定是如他自己所说的,跟广州中院里的人有某种‘关系’。”于是,被告便主动联系了这位律师助理,律师费在当天便交了。
为什么这件事会传到我这里来呢?因为那位律师助理所在律所的老板“耍赖”,没有兑现当时许诺给他的利益。在这种情况下,他才把这个事情告诉了我,而他自己同时也说,把这个事情告诉我之后,心里舒服多了,因为,他觉得自己做了亏心事。
其实,在律师行业里,律师与律师之间的竞争,经常会出现这种情况。甚至在同一个律所里,有时一些材料会放在办公桌上,如果自己不小心,也有可能出现这种情况。
如果一个案件有多个被告,在律所里,自己的材料一定要注意保管。不是怕材料不小心遗失,而是存在这么一种情况:与你在同一个律所工作的律师或律师助理,他有时会偷偷的复印你手头案件的起诉意见书,然后交给其他律所的律师,在此之后,便联系你的当事人或其他犯罪嫌疑人,称通过内部关系了解到检察院要对其进行起诉,并把起诉意见书拿给你的当事人或者其他犯罪嫌疑人看。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或其他犯罪嫌疑人一般都会相信,他们认为:联系他的律师又不是与其他犯罪嫌疑人委托的律师同个律所的,怎么可能拿到起诉意见书?这位律师肯定是有“背景”的。于是,他们便会转而委托这位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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