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着手机等案上门吧——如何以经典辩例征服世界/王思鲁(6)
这是一种非法的、不正当竞争的手段。为什么我后来会知道有这种情况存在呢?那是因为有当事人在收到其他律师给他的起诉意见书后,把情况反映到我这里来。一开始,我也觉得很奇怪,为什么其他律师能持有我手头案件的起诉意见书呢?后来我仔细想了想,只有这两种情况:
第一种就是我刚才所讲的那种情况,第二种我们往后再谈。跟你的律师助理,他觉得一个月就拿一、两千块的工资甚至没有工资,而且工作又辛苦,如果把这些材料出卖给别人的话,能够“捞上一笔”。
这便是行业内“近水楼台先得月”的不正当竞争手段。此外,不正当竞争还有这么一种情况:就是律师之间互相诋毁、攻击。这方面的情况相信大家平时也略有耳闻,这里我也就不详细介绍了。
(四)在司法“重地”拉皮条、做广告
在看守所、法院等门口做广告,便是属于这种情况。甚至,有一些律师让他们的亲属或者公关人员,在看守所、法院等门口直接“拉客”。这种做法,对律师的形象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对此,我深有感受。
有这么一位律师,他自己有一个网站,他对外宣称他是XX名牌大学研究生毕业的。这里,我有一份当事人对他进行投诉的材料。为什么我这里会有投诉他的材料呢?那是因为这位律师不仅没有能力,而且他还恐吓当事人,当事人对他丧失信心,最终只能求助于我。
这位律师让他的妻子在看守所门口为其招揽案源,最后惹出了不少“麻烦”。当时,后来找到我的这位当事人将其投诉到了XX省司法厅去,与此同时,发现对这位律师,还有另外四起投诉。
我的当事人最终把当初给这位律师的律师费全额“追缴回来”,我问当事人是如何实现这个目的,于是他便把这封投诉函拿给我。我们来简单看看这封投诉函的内容:
“因为我常在地铁公园前站的广播,还有其他一些广告宣传中,听到过广东XX律师事务所,因此,我没有多想,在母亲出事后两三天,慕名打电话给了XX律师事务所。当时接电话的人给我介绍了左XX律师,称其是这类案件的专家。2006年1月22日,左XX约我到广东XX律师事务所面谈。到了广东XX律师事务所,左XX律师接待了我。因他说他是这个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我心想,这个所的广告做得这么大,对外宣传所塑造的形象如此专业,这个律师又在律师事务所办公,应该不会有什么问题,对其身份并没有产生怀疑。
我将我了解的情况向左XX律师说了之后,他拍着胸口说,白云区的刑事案件绝对没有问题,白云区公安局、检察院、法院的领导我都熟悉,我打个电话你母亲马上就可以放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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