驰名商标跨类禁用权与注册商标专用权冲突之解决/王正志(2)
实际上,从《商标法》13条和相关司法解释看,给予驰名商标跨类保护均以误导公众等为侵权构成要件,即驰名商标的跨类保护是相对的,驰名商标注册人只享有相对的跨类禁用权,不能无条件的延及所有不相同或不相似的商品或服务上。
确定驰名商标跨类保护产生的禁用权效力后就必然面临该禁用权效力与他人源自注册商标的禁用权效力冲突。同一权利由不同权利主体同时享有即不同权利主体享有的商标禁用权出现重叠。是保护依法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还是驰名商标注册人扩张了的禁用权?从社会公平价值取向而言,注册商标专用权是依法取得的专用权,没有法定理由其排他性不应当受到质疑。在权利重叠部分里,驰名商标的禁用权应当受到其所跨类别中已存在的注册商标的限制,不能跨类保护到他人已经存在的注册商标的保护范围。也就是说,驰名商标跨类禁用权只对抗除注册商标权利人以外的第三人。对于注册商标权利人而言,在该类别上自己的专用权需要对驰名商标所有人进行“容忍”;另一方面,这样的权利设置也可以体现法律要求商标所有人开发使用商标价值的本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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