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罗马法对英国法的影响/崔相伟(2)
第二, 英格兰对罗马法政治上的需求不如大陆法系国家强烈。
由于“诺曼入侵”是异族征服,因而民族矛盾十分尖锐,这客观上使诺曼人只有建立强有力的中央集权制政体才能统治英国。为此,威廉一世通过一系列政治、经济改革,建立起了当时欧洲独一无二的、以强大王权为中心的中央集权制国家政体。在此基础上,11世纪初,英格兰建立起了一个强有力的中央集权政权。罗马法在公法方面的理论是崇拜权力,西欧各国的君主都“把罗马法作为反对封建割据势力的理论依据。《学说汇编》第一句就指出:‘君皇决定的事具有法律效力’。” 促成君主专制的但由于威廉一世的措施已使英国建立起来了坚不可摧的强大王权,所以英国就不像西欧大陆国家一样,迫切地需要这种强化王权的法律理论为其政治服务。
第三, 罗马法复兴时间上的姗姗来迟。
罗马法的复兴始于12世纪初,经过注释法学派、沿革法理学派等对罗马法的研究和总结,“在15-16世纪的欧洲各国出现普遍采用罗马法的热潮,并最终使罗马法成为现代各国制定调整商品经济关系的法律的基础。” 然而,自从1066诺曼人征服英格兰开始,普通法便开始产生,到亨利二世(1154-1189年)时,普通法已经基本形成。所以,当欧洲大陆开始复兴罗马法的时候,英国普通法体系已经初具雏形,并焕发出勃勃生机。到15、16世纪时,英国判例法体系已经确立,不可能像大陆一样接受罗马法体系。
由于上述原因,英国法便形成了独特的体系,游离于欧洲大陆之外。
第三节 英国法——体系下的继受
通过上面的分析,我们可以发现,英国法在很大程度上并没有受中世纪罗马法复兴后的罗马法体系的影响。然而,这是不是说明英国法没有受罗马法的影响呢?这取决于我们如何定义罗马法。如果我们仅仅将罗马法定义为经过中世纪法学家研究发扬的罗马法学派的学说,那么,英国法无疑游离于罗马法之外。但是如果我们把眼光集中于古典罗马法,即在罗马国家适用的罗马法,那么我们就会得出完全不同的结论。而且,前一种观点未免有失公正。它把罗马法仅仅局限于后人发挥改造的体系化的罗马法,而非原汁原味的罗马法,并且以此作为英国没有继受罗马法的根据。多么荒谬啊!我们知道,法国沿革法理学派研究罗马法之后,经过后人的继续发扬,有了《拿破仑民法典》 ;德国历史法学派的研究成果为《德国民法典》的编纂奠定了基础(虽然他们反对德国编纂统一的法典,在很大程度上是对德国编纂法典的反动 )。英国是法制文化发达的国家,并不是一个法制继受国家。我们没有人会对德国没有继受法国民法体系产生疑问,因为他们各自形成了自己的法律文化。同样,英国也如此,作为一个“傲慢”的民族,英格兰人怎么会否定自己的法律文化,接受法国或者德国的法律呢?就算英国要接受罗马法,他们也不会把自己归化如法国或者德国法系,他们会自己开创一种完全不同的道路和体系。不然,英国就不是日不落帝国!况且,如果我们的视角从古典罗马法出发,就会发现完全不同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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