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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罗马法对英国法的影响/崔相伟(5)
法国法系与德国法系把罗马法发挥成了概念法学,并以此为基础创造了自己的法律体系。英国人并没有这么做。由于上文中提到的原因,英国人采用了另外的方式,即在自己体系下对罗马法的继受。英国法没有采用中世纪的大陆人对罗马法的注释,因为他们已经有了自己的法律体系,不屑于再去接受大陆的体系。但是,正如恩格斯所说,“罗马法是纯粹私有制占统治地位的社会的生产条件和冲突的十分经典行的法律表现,以致一切后来的法律都不能对它作任何实质性的修改 ”。于是,英国法在不经意间重复着罗马法曾经的轨迹,当他意识到在自己的轨迹之前曾经走过的罗马法的时候,他们便一拍即合。英国法对罗马法的继受是片断式的继受,具体规则原则的继受,选择性的继受,体系下的继受。
当然,经过漫长的岁月,新的判例不断出现,旧的规则慢慢地改变。今天的英国法的规则即便是那些曾经继受自罗马法的规则,也大多面目全非。只有从历史上的判例中才能窥见罗马法的影子,只留下数不清的拉丁术语一次又一次的提醒我们他们曾经走的那么的近。





参考文献

1、德尼兹•加亚尔等著,蔡鸿滨、桂裕芳译,《欧洲史》,海南出版社,2000
2、周枏,《罗马法原论》(上册),商务印书馆,1994
3、林榕年、叶秋华编,《外国法制史》,2003
4、梅因,《古代法》,九州出版社,2007
5、施春强,《英美诽谤法的历史发展》,华东政法学院硕士论文
6、吉尔摩、布莱克,《海商法》,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0
7、《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1卷
8、Holdsworth A history of English Law, 1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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