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探望权/李卫存(3)
3、行使探望权的主体单一确定
据现行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见特点1、权利的法律授予性),有权行使探望权的主体仅为“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其他任何人均无此法定权利,就连未成年子女的祖(外祖)父母也被排斥在外[他(她)们可以与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父或母进行协商但无法定探望权],值得指出的是在轮流抚养子女的情形下,探望权的主体应包括在某一段时间内不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或母。总之,在我国婚姻法中探望权的主体被严格的限定为“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
4、是否行使探望权由探望权人自主决定
探望权是婚姻法赋予“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的一项法定权利,而并未将其设定为当事人的法定义务,所以当事人是否行使探望权完全取决于自己的意愿,即便当事人之间约定了探望的方式、时间,或人民法院对探望的方式、时间作出了判定,也不能强行要求探望权人行使探望权。探望权人既有行使探望权的权利,也有放弃行使探望权的权利,任何人都无权进行干涉或限制。
5、行使探望权受一定的限制
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终止去其探望的权利。”
婚姻法设立探望权的目的在于维护离异子女的身心健康。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通过行使探望权探望子女,给伏抚养费用,把关爱和亲情带给子女。这是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通过行使对子女的教育权和抚养劝的重要途径,也是父母子女关系不因婚姻的解除而消除的重要体现。当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行使探望权探望子女时出现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时,应中止其行使探望权以保护子女的身心健康。可以申请中止探望权的主体有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父或母以及其他对未成年子女负担抚养教育义务的法定监护人。人民法院经审察认为确需中止行使探望权的应依法作出裁定中止探望权人行使探望权。待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以后再根据当事人申请恢复其探望权的行使。
6、探望权人行使探望权有强制力作为保障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八条和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当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行使探望权时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对于拒不执行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探望权是探望权人的法定权利,协助义务是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法定义务。探望权人行使探望权时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应提供相应的协助如为会面提供便利或准许探望权人将子女暂时带离进行短期的共同生活,在生活中不得对子女进行错误教育、损害探望权人在未成年子女心目中的形象,以免未成年子女不愿接受探望权人 。当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不履行其义务,教唆子女拒绝探望或设置障碍阻止探望权人行使探望权时,探望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通过司法强制力来保障自己探望未成年子女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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