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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以下法制机构在依法行政中的定位及其思考/宋飞(10)
4、如何更新观念
针对前面所述,笔者认为政府法制工作是政府的一项基础性、综合性、全局性工作,其总任务是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总目标是建设法治政府;而政府法制机构是协助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参谋、助手和法律顾问。我们应当认真研究这个“总任务”、“总目标”及“参谋、助手和法律顾问”的内涵,并由此准确把握政府法制机构的职能定位和工作任务。我们应当善于从党委、政府工作的全局上考虑问题,在党委、政府的全局工作中找准自己的位置,通过在党委、政府的全局性工作中发挥政府法制机构的职能作用,扩大政府法制机构的影响。政府法制机构如果从狭隘的部门观念出发,把自己定位于秘书班子或纯粹的办理法律事务的机构,消极被动地应付党委、政府领导交办的或部门提出的工作任务,就难以适应形势发展对政府法制机构所提出的要求,难以承担起协助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历史使命,就可能错过政府法制工作发展的良好机遇。我们应当克服狭隘的部门观念和消极被动办理具体法律事务的观念,树立全局观念、主动和全方位服务观念、整体推进依法行政的观念,既要善于办好政府的日常性法律事务,又要善于协助政府从宏观上、整体上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站在各级政府行政首长的角度思考问题。⑾
注:⑾刘新年,《做好新形势下市县政府法制工作的几点思考》,原载《政府法制工作》2005年第22期,湖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编,2005.8.20

四、省级以下法制机构建设的相关建议和思考
(一)法制机构的名称规范
目前,各级政府及部门法制机构的名称可以说是五花八门,如国务院称法制办,国务院部委称条法司,省政府称法制办,省政府部门称政策法规处、条法处、法制办,市县政府称法制办、法制科,市县政府部门称法制处(股)、政策法规科、法规科,乡镇政府设法制员、法制干事,水利部门称水政处(股)、税务部门称税政处、征管科。建议统一其名称,全国统一称为法制办,避免局、办、室、处、科并存的混乱局面。
(二)省级以下政府法制机构的机构设置类型
以湖北省县级政府法制机构设置类型为例,对法制机构的安排出现了三种情况:一种是把法制办作为政府办公室管理的机构,明确为正科级或副科级,此类情况全省有45个县市,占44.6% ;第二种情况是把法制办作为政府办内的一个科室,与政府办内其他科室一样,但有的工作可以法制办名义开展,全省有39个县如此,占39.6% ;第三种情况是机构改革中仍作为政府直属办事机构保留,或者机构改革以后又改为直属机构,但全省仅有16个县市,占1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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