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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以下法制机构在依法行政中的定位及其思考/宋飞(11)
目前在理论界,出现了四种不同观点,对地方政府法制工作影响很大:
1、有人认为:将政府法制机构与司法行政机关合并,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政府立法和规范性文件审查工作,以扩大司法行政机关职能。⑿
注:⑿池皖白(安徽夏商周律师事务所律师):《正义来自公平——从国家法制层面思考司法公正和社会公正若干问题》,原载第七届中国律师论坛
2、有人认为,应整合法制机构。将原县级司法局与政府法制办合并,组建法制局(办)并列入政府工作部门(组成局)。原县级司法局的法定管理职能如律师、公正的行业管理职能,交由相关行业协会组织来行使;民事调解和普法宣传职能由新组建的县乡两级法制机构和人民法院行使。这既符合精简机构和法制统一的原则,也起到整合“法制资源”的作用。⒀
注:⒀梁世锋,《浅析乡镇推进依法行政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原载《政府法制工作》2006年第19期,湖南省政府法制办编,2006.10.23
3、有人认为,由于实践中政府法制监督相对淡化,法制监督存在一些制度上的缺陷:如政府法制监督依据不明确、政府法制机构缺乏主体地位、政府法制监督缺乏完整体系、政府法制监督范围过窄、政府法制监督手段乏力,职能难以充分发挥。因此建议,将政府法制机构承担的部分监督职能分解到监察部门或相关的行政部门。⒁
注:⒁卢申伟,《关于强化政府法制监督的思考和建议》,原载福建省政府法制信息网,2007.3.15
4、有人认为,要强化政府法制职能部门。各级政府的法制办公室要从政府办公厅(办公室)中分离出来,提升其地位,变成一个独立的相当于香港律政司那样的法律地位的政府法制职能部门(不同于司法行政部门)。新设立的政府法制职能部门行使政府立法草拟、行政执法指导与监督和政府法律顾问(处理政府所有法律事务)的职能。撤销政府各职能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把有限的法律资源集中到政府法制职能部门,并将原先由政府各部门法制工作机构承担的职能统一由政府法制职能部门来行使。这样,既可以进一步精简机构,裁减人员,又可以充分有效地发挥政府现有法律人才的作用。⒂
注:⒂海南省财政厅编写,《试论推进依法行政的体制保障》,原载海南人大网
笔者认为第一和第三种观点的提出严重影响了地方政府法制工作的有力开展,不利于调动广大地方政府法制工作者的积极性。政府法制部门应具有相对独立性。政府法制部门虽然也是政府部门之一,但法制工作的性质决定了其特殊性,政府法制部门必须和其他政府部门相对独立,独立性应体现在政府法制部门只对行政首长负责,并且直接受行政首长领导,尤其是行政复议活动不受其他机关,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只有这样,政府法制部门才能真正地行使自身职权,开拓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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