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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以下法制机构在依法行政中的定位及其思考/宋飞(12)
(三)省级以下政府部门法制机构的设置情况和存在的问题
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的法制机构多为政府部门内设机构,以科室、股室名义出现。但各个行政执法部门的法制机构建设发展并不平衡。如笔者所在地区的42家行政执法主体单位中,设有专门的法制工作机构的有20家,占行政执法主体单位47.6 %;有专兼职法制工作人员的10家,占行政执法主体单位23.8%;没有专兼职法制工作人员的12家,占行政执法主体单位28.6%。有的单位还在基层委托执法单位实行了法制员工作制度。再如在2002年的政府机构改革中,温岭市政府坚持法制机构只能加强不能削弱的原则,在审核“三定”方案时,对执法任务较重的单位,核定单独设立法制科。在机关人员和内设机构都裁减20%的情况下,部门的法制机构不但不减少,反而比改革前增加50%。如交通局原来5个科室,改革后只能设4个科室,他们在全局率先建立“交通行政执法大队”的同时,单独设立法制科。农林局虽然行政编制只有十几名,这次改革后也专设了法制科,做到执法和监督相分离。公安局法制科人员已增加到11人,对全市公安干警实行“一案一考评,一所一档案,一月一通报”,该局连续几年被评为全省执法优胜单位。工商局法制科对执法案件实行“事前、事中、事后”的全过程监督,取得了较好的效果。其他执法任务较重的如财政地税、国税、建设、国土、计生、统计等部门都设置了法制科,并在基层站所配备了专职法制员。各地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导致部门法制机构发展也出现不平衡。
除了机构设置, 地市级政府部门法制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的问题也倍受关注.现在很多行政相对人宁可向同级人民政府的法制机构去办理具体复议事项,也不愿意向上一级政府部门法制机构寻求法律救济.很多人怀疑政府部门系统是上下串通,你去复议,结果只可能是维持.因此有人建议取消政府部门法制机构的具体实施复议职能.
(四)省级以下政府法制机构的人员、编制及经费保障
1、政府法制机构人员情况
(1)设置类型:{1}专职,是指有本单位行政编制,且专门从事法制机构工作的人员;{2}兼职,是指有本单位行政编制,在从事法制工作的同时,兼做其他工作的人员;{3}借调,是指没有本单位行政编制,临时从事法制工作的人员。
(2)人员配备问题
结合前文所提及的《湖北省县级政府复议机构调查报告》,笔者认为,在法制机构人员配备方面存在如下问题::
一是“倒三角”的工作体制影响了基层依法行政工作的开展。从机构设置情况看,政府法制机构的设置为国家、省、市、县四级,乡一级政府基本上未设置专门的机构。从人员分配来看,国务院法制机构人员编制为200人,省级法制机构一般为40—70人,地市政府法制机构一般为10—20人,县级法制机构一般4人左右,有的甚至只有2人,多数还是身兼数职。由此可以看出,我国依法行政工作体制呈现出上强下弱的“倒三角”态势,这种状况势必影响基层依法行政工作的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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