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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以下法制机构在依法行政中的定位及其思考/宋飞(13)
二是政府法制机构内部人员结构不尽合理。从知识结构看,目前,政府法制机构的部分工作人员是从行政工作岗位转行而来,没有受过系统、专业的法律教育学习,在法学理论、法律理念和法律知识等方面还不能完全适应依法行政的要求,职前大学法律本科毕业生的比例不高,大部分法制人员都没有通过国家司法考试。从年龄结构看,尚未在总体上形成梯次的年龄结构,35岁以下的法制工作人员寥寥无几。从个人状况看,政府法制机构工作专业性较强,个人发展受限制,仅有《公证法》第十九条规定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从事法制工作满十年的公务员,已经离开原工作岗位,经考核合格的,可以担任公证员。 一些长期从事政府法制工作的人员得不到提拔重用,不利于调动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法律专业毕业的人才也很难留在经济欠发达地区从事基层工作。
三是法制工作人员专职化程度不高,力量薄弱,与政府是否是隶属关系没有理顺。以湖北省为例,由于有的县级政府法制机构是在政府办公室内设,并没有明确的定编,因此全省县级政府法制机构定编数无法准确统计。目前,在县法制办或法制科任职的,全省281人,平均每个县、市(区)只有2.78人。其中包括37名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兼任法制办主任而主要精力不在法制办的,还包括7名兼职从事法制工作的,以及为解决职务待遇只在法制科挂名的。人员配备各地差别也较大。按281人计算,在岗人数在4人以上的有25个县市,占24.7% ;在岗数3人的有36个县市,占35.6% ;在岗数在2人以下的有27个县市,占26.7% .(其中13个县市在岗数只有1人,并且其中6个县市只有一名兼职人员)。281人中,直接从事行政复议工作的人员只有72名专职和92名兼职的,共164人,平均一个县只有1.6人。离省政府若干意见的要求(3名办案人员)相差太大。281人即使全部用来负责行政复议工作,也达不到省政府的要求。
对上述存在的问题,解决办法有以下三点:
一是改变“倒三角”的工作体制,将依法行政工作重心下移,加强基层政府法制机构设置。要在全国范围内的乡一级政府设置政府法制机构,使依法行政工作形成完善的工作体制,同时进一步加强地市级以下政府法制机构力量,使地市法制机构人员达到20人以上,县级达到10人,乡级达到3—5人,使“倒三角”为“倒梯形”,进而发展为“正梯形”,为基层依法行政工作提供充分的组织保障。
二是对政府法制机构的设置取消“软指标”,制定“硬指标”。首先修改《地方各级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第七条关于“县级以上各级政府不得要求下级政府设立与其业务对口的行政机构”的限制性规定,增加“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的弹性条款,由国务院科学地制定出一个量化标准,确定政府法制机构的人员配备、领导职数设置、经费保障与当地干部总数、财政收入的比例,使各级地方政府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只有这样,才能政府法制机构的设置与当地依法行政工作的开展相适应,才能为依法行政构建坚实的组织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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